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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樵:政府行为必须与国家法律绝对吻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0:07 红网

  日前,哈尔滨50多名“小姐”在公开自己身份及职业的状态下,接受了当地疾控中心开展的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活动主办方为参加培训的“小姐”赠送了礼品和安全套,并给“小姐”留下联系电话。而此前在木兰县举办的“小姐学习班”上,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全程参加了活动,并与“小姐”们合影。(10月15日《哈尔滨日报》)

  “防艾与扫黄”的关系问题,一直处于“公婆各自有理”的论争状态,至今没有确
切定论。我们说,卫生部门担负起预防艾滋病的行政职责,确实体现了政府关心民生的人性化思维;但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必然也属依法行政之举。面对如此“两难”的尴尬,我就认为,无论“防艾”的意义何等重大,但政府在实施“防艾”举措时,也必须以确保国家法律尊严为底线。换言之,预防艾滋病的“政府行为”,也不能漠视和规避国家法律。道理很简单:既然现行的国家法律不容卖淫嫖娼行为存在,则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就属首当其冲的要务。

  可在哈尔滨,政府竟然组织法律的打击对象——卖淫小姐及容留卖淫者开展“培训”活动,并对违法犯罪人员(组织、容留卖淫嫖娼属犯罪行为)做出了不会被抓捕的“安全保证”,甚至还有政府领导与违法人员们合影留念!这些“政府行为”,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恶果呢?

  首先,让违法犯罪人员觉得卖淫、组织和容留卖淫等行为“合法”;即便他们自知其行为属违法犯罪,但也认为政府能出面保护——这次参与培训的“小姐”及护送“小姐”前往受训的老板大胆浮出水面后,不是非但没受到法律惩治,政府反倒像对待宾客那样既送礼品又与领导合影留念吗?其次,把国家法律及执法部门推入尴尬境地。禁止卖淫嫖娼的法律跟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亵渎的。既然,在惩治卖淫嫖娼问题上,“政府行为”就可避开和漠视国家法律,那么涉及其他问题的法律,又可不可以“依此类推”呢?比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管理部门是否就仅向未成年人宣讲其危害,对业主的违法责任就可避而不究呢?倘如此,就势必导致法律的尊严受损,同时将导致执法机关的依法执法活动陷入被动地位。

  在我国,暗娼现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而卖淫嫖娼行为又是

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因此在目前暂不能杜绝卖淫嫖娼现象的背景下,政府采取措施对暗娼进行“防艾教育”也有必要。但作为法制国家,法律是任何行为的最高准则,“政府行为”更不能例外。哈尔滨为预防艾滋病就对性交易者、性交易组织者,不仅抱以“知情不举”的规避态度,反倒向违法人员做出“不被抓捕”的安全保证:这样的“政府行为”,至少是对国家法律轻蔑的表现。

  哈尔滨疾控部门表示,公开培训“小姐”,乃是“汲取了国外的成功经验”。但众所周知的情况是,外国可公开培训“小姐”,是因为外国法律就承认性交易合法,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是认定性交易违法。这就是说,外国“小姐”的性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则外国“小姐”的性交易、外国政府公开培训“小姐”,法律就无权干预。那么,如果我国现行的法律已不适应“防艾”需要,政府也只能“委屈”下去。如果,我们要想对“小姐”采取宽容态度,首先就得修改现行的法律,首先让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接轨”,首先承认性交易合法。不然的话,“防艾”工作虽取得了成效,我们将付出的却是冲击国家法律、损害法律尊严的代价。

  在国家法律没修改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防艾与扫黄”的关系,其实是很明确的。作者:马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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