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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欣弗致11人死亡,仅罚款撤职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4:15 新华网

  吴杭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不良事件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劣药被收回大容量注射剂生产资格和“欣弗”药品批准文号,企业负责人被撤职。 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顿,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

  “欣弗”事件涉及全国16个省区,共报告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如今,事件终于有了处理结果,但是,撤职、罚款、收回批号的处罚决定,对“欣弗”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那些已经失去生命的受害者来说,是不是太轻了?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欣弗”事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药品按劣药论处。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介绍,安徽华源在生产“欣弗”过程中违反规定,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我国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中有一条是这样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显然,依据《刑法》,“欣弗”事件中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但不知道公安等相关部门是否介入了“欣弗”事件的调查工作?

  其次,处理结果为什么没有包括对“欣弗”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前几天,媒体曾披露,作为广西来宾市首例“欣弗”受害者的张女士,本以为要求赔偿一事会很快得到圆满解决。然而将近两个月过去了,由于“问题药品”生产厂家行动迟缓等诸多原因,张女士要求赔偿一事依然没有结果,她不得不又一次请求媒体给予援助。

  “欣弗”事件波及全国16个省区,且不少受害者是偏远农村的群众,在身心遭受到损害甚至因此失去生命后,他们和家属的索赔之路仍是如此艰辛,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不知道有没有充分考虑他们的权益?

  药品安全事关百姓安危,而“欣弗”事件恰恰暴露了当前药品安全监管秩序的混乱。要整治这种混乱局面,必须严肃法纪,触犯刑律的,该判刑就判刑;该赔偿的,即使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也要赔到位,因为天底下没有比人命更重要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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