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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别让领导责任追究制在泛化中庸俗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0:00 新华网

  石飞

  近来年,领导责任追究制日益盛行,几乎成了一种时髦而通用的管理模式。属下不管出了什么性质的问题,也不论问题造成的影响如何,一律都要追究其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有些地方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规定,撞红灯、随地吐痰者,其单位主要领导要写书面检讨“示众”。此类“土政策”、“土规矩”形形色色,花样百出,让人啼笑皆
非。

  江苏泗阳县在根治“机关病”的规定中明确:同一单位(人)一年内犯迟到、早退、酒后上岗等“机关病”2次的,给予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检讨、待岗半年或党政纪处分;犯“病”3次以上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内取消提拔和评先进资格。对于这种领导责任追究制泛化的做法,江苏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10月16日还予以正面报道,推而广之。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只会使领导责任追究制愈演愈庸俗。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一个单位如果纪律涣散,“机关病”严重,那单位主要领导是难辞管理不力和失职责任的。如果问题出在个别人或少数人身上,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就需要区别对待。再以泗阳县为例,一个单位有一个人在一年内迟到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要公开检讨、待岗半年或党政纪处分;迟到3次以上,就要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内取消提拔和评先进资格。这好像很有点不近情理。且不要说它可不可以真正兑现,如此泛化地“追究”,不仅庸俗,而且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俗话说,哪个庙上都难免有个把赖和尚。哪个和尚“犯病”,就让那个和尚吃药受罚,这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须知,法治是讲究“对号入座”的。如果不管哪个和尚“犯病”,住持都要陪着受过吃药,那住持岂不成了“药罐子”和“检讨大王”,他哪还有时间和精力来“住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无异于在干扰住持的工作,削弱住持的领导。

  话再说回来,作为单位里的某个个体犯“机关病”、发生不文明行为等“枝节”问题,纯粹是个人的素质差的表现,或是个人自制力弱的表现,往往存在着相当的偶然性和不可知性,即便单位领导给一人系一根绳子牵着,也未必就能确保奏效。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哪一个“犯事”,都要领导陪着“挨板子”,显然有悖科学精神。

  我举双手赞成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但反对事无巨细地“追究”。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应该体现在重大问题上,譬如重大的

安全事故,重大的政治事故,重大的经济责任,重大的腐败案件,尤其是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的失职失察,等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的严肃性,而不致于泛化,流于形式,流于庸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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