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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桥: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并非必然是“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8:47 南方新闻网

  社论批评

  针对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原则同意对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贵报昨日社论《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百姓会更有安全感吗?》,借用“乱世用重典”的争议来作为比照。但笔者认为,盗窃罪起刑点的降低并不必然意味着“重典”。

  现行的社会治安三级制裁体系把违法行为划分为犯罪行为、需劳动教养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并以刑罚、劳教和治安处罚相应惩治之。也就是说,只有严重的违法在我国才构成“犯罪”。如果盗窃数额未达到起刑点,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并无这样的限制。如果说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就可称之为“重典”,那些对数额无要求的国家在用“典”上岂非比我们还要“重”得多?

  当然,将原来非罪化的盗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至少在国内作纵向的比较,是“重典”化了。可我们深究下去仍能惊奇地发现,盗窃罪起刑点的降低不但不意味着“重典”,反而可能带来“轻刑化”的后果。比如对于盗窃数额在1000元与2000元之间的盗窃行为,按广州现行的标准,并不构成犯罪,但却不表示行为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由于在非罪化的盗窃行为中,1000元与2000元之间的数额已经达到“最高”,因此,违法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劳动教养的期限高达1年至3年,甚至“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在刑法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却仅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有“二劳改”之称的“劳动教养”,在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上与“劳改”并无实质区别,比“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还要重得多,也难怪不少违法人员都将“宁犯罪,不劳教”奉为“行规”以遵循。同时,盗窃罪名的成立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审判机关的最后裁定,较之不受任何司法审查的劳教和治安处罚,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现代刑事司法要求“罪刑相适应”,“罚不当罪”的“劳动教养”一直备受诟病。据称,劳教制度改革早已排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却始终“千呼万唤不出来”。在废除劳改仍无具体时间表的现实之下,将一些违法行为交由司法审查,不失为抵制“劳动教养”之恶的过渡性策略。毕竟,在不受司法审查的劳动教养和受司法审查的刑事处罚面前,也许后者就是一个“次优选择”。

  王刚桥(法律工作者)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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