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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应为权宜之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8:50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信力建专栏

  据报道,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将从2000元降至1000元,这意味着原先若干仅作为治安处罚的盗窃分子将“升格”为“盗窃犯罪分子”而受到刑事处罚,考虑到许多这样的街头扒窃分子都是外地流入的无正当职业者,大多不适合缓刑或者管制的条件,因而被关进监狱的盗窃人员将大大增加。所以,降低起刑点的一方面的有利因素是,可能因此而在一段时
期内增强了对盗窃犯罪的震慑作用,并以更为强制的手段限制了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扒窃者的人身自由,对广州市年底治安的改善有一定正面意义;降低起刑点还有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使那些偶尔小偷小摸的人更容易一失足即成犯罪分子,使他们人生的希望更加暗淡,更加渺茫。前一方面的作用将具体如何尚待观察,后一方面的结果则势在必然。

  我的意见并非反对现在对起刑点的提高。因为最高院授权省高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00---2000元内自行决定,所以如果省高院作出降低起刑点的决定,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我的意思是,在作出这类决定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社会秩序一个因素,而且要有更多的理性,考虑社会的长远利益和人性关怀。中国社会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持“治乱世,用重典”的主张,从商鞅变法开始提倡“轻罪重刑”,直至明代始提出“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量刑准则,多少算是一点进步。当今世界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更加强调人性化和轻刑化倾向,已成为世界潮流。刑法的目的不再仅限于处罚,而是重在校治,通过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实轻刑犯罪分子只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虽“怒其不争”,施以惩罚,而目的还是要“浪子回头”,并不是要把这些人统统“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实际上,一味强调重刑不利于对轻微犯罪的校正并重新回归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轻罪重判,其结果将走向我们愿望的反面,使这个社会产生更多的绝望于前途而走向犯罪的人,为未来增添更大的不安定因素。

  “严打”的要义不是“轻罪重罚”,而是有罪必罚。当今社会更需注重打击的除了街头扒窃分子以外,更重要得多的是要制止贪官污吏的横行,将贪官污吏们绳之以法。所以起刑点的提高,不仅要考虑“小偷”,更要着眼于“大盗”,否则人们可能会提出质疑: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据说省高院对广州市的盗窃起刑点的提高问题已经原则上表示同意,这种提法比较含糊,也许还没有最后决定。我建议高院对“小偷”与“大盗”一并考虑,并且建议我们的法官在审理具体盗窃案件的过程中全面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从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和被告人的改造等诸方面综合考虑,除多次盗窃者外,对偶发者、初犯者从轻判处。

  降低起刑点应当只是权宜之计,“降”的时候要考虑到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到原起刑点乃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为宽松的标准。毕竟,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多少让人觉得法律原来也有温情脉脉的一面。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严刑峻法所必然带来的另一面效果:大批的人进入监狱,或者从监狱被释放出来,他们感到贫困和绝望,感到在地平线上没有他们的前途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社会和谐,这绝不是社会之福。

  (作者系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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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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