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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樵:交通意外强制保险是在规避安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23:59 红网

  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于强制保险费。对此,保监会官员杨华柏日前表示,这种强制险属不合理规定。(10月22日《新京报》)

  显而易见,铁路部门实施的这种“旅客意外强制险”,就是在让旅客自身为火车运营中发生的交通意外伤害“埋单”,即:由铁路部门强制加收在火车票额中的临时保险费,转手再向遭遇意外伤害的旅客作赔偿。这种变通手腕,按民间说法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其实,在交通客运领域,向旅客强制加收“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并不止于铁路运输行业,飞机、汽车等客营行业也同样存在。这就出现一个悖论:比如发生空难或客车

交通事故后,受害乘客所得的赔偿,实际上都源自向乘客收取的“交通意外以外强制保险费”。按法理,当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运营单位本就应当承担安全赔偿责任,那又何须强制乘客参加保险呢?难道旅客不参加“强制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吗?

  就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并没交纳“行路保险费”的行人被汽车轧死后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车主必须作出的安全责任赔偿。那么,若按“强制保险”逻辑,那些并没参加“行路保险”的行人,是否就该“死了白死”呢?显然不是。而且,从目前“城乡有别”的交通事故赔偿规矩来说,既然乘客交纳的“强制保险”费用相同,则所有受害旅客的获赔数额就理当不能存在着“城乡差别”。既然存在着“城乡差别”,那就表明事故责任单位在理赔过程中并不是考虑受害人参加“意外保险”与否,而考虑的是其生命价值本身。再说远点,比如

矿难赔偿。矿工们并没向矿主交纳“矿难保险费”,但当矿工遇难后,矿主也须向其作出可观的经济赔偿。显然,对于死难矿工这种赔偿,就是一种安全责任赔偿。是因此说,乘客不向交通运营单位交纳“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交通运营单位同样须对受害者承担安全赔偿责任。不然,拿所有乘客的保险费向受害乘客作赔偿,就等于交通客运单位逃避了安全责任。

  客运安全责任不外两个方面: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而经济赔偿责任又是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因此就我看,所有的“交通意外强制保险”都纯属多余,更是在为交通客运单位规避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我的意思就是,只要购票乘客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遭遇了意外伤害,运营单位都必须依法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至于有些旅客出于更多的考虑,而要求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那也只能由其自主抉择。并且,当乘客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遇难后,交通客运单位的安全责任赔偿、与交通意外保险赔偿,绝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向受害者付出“双重赔偿”代价。惟其如此,才能体现交通客运单位的安全责任。否则,若客运意外事故由乘客以保险费“自我埋单”,则运营单位对安全责任就将抱“无所谓”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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