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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雄伟:谁让招标制成了商业贿赂前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46 新华网

  我们应该反思单兵突进式的改革模式,在新形势下实施综合配套、全面推进的改革战略,否则某些改革就可能难以取得真正效果。在工程建筑领域,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制在我国却“淮北为枳”,不就是一个现实的例证吗?

  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1/4。一位建筑行业的资深人士透露,6大腐败环节
已经使工程建设领域
变成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是6大关键环节中的首要环节。

  在实行招投标制度之前,我们实行的领导拍板制度,一项工程由什么人承揽,主要看一把手的偏好,显然这种办事随意性太大,极容易产生私下交易。所以,后来我们就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引进招投标制度。国际上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程序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是避免采购领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但是,本来是为了降低建筑行业价格虚高而设置的招投标制度,最后竟然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实在让人感到哭笑不得。一项初衷良好的制度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蜕变?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从表面上看,这与招标投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但是从根本上说,问题并非是招标投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的。那么,是什么让招投标制度失效、变质?首先是官员权力缺乏监督,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资质资格审批、工程管理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让它们有机会、有“能力”扭曲招投标制度;其次,政府部门对国有资金监管不力,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第三,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体制原因。另外,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因此,孤立地指责招投标制度本身是幼稚的。目前招投标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因为招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造成的。我国进行的是渐进式改革,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采取的是单兵突进式的改革模式,这种改革往往是在问题突出的环节突破。但是,改革开放20余年的今天,社会矛盾的积累和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迫使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到了不得不面对的时候,那种为了解决紧迫的问题而被动地出台的改革措施,就显得力单势薄。某一方面的突进往往受到其他方面的掣肘,使得单方面的改革要么无功而返,要么中途夭折。

  因此,我们应该反思单兵突进式的改革模式,在新形势下实施综合配套、全面推进的改革战略,否则某些改革就可能难以取得真正效果。在工程建筑领域,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制在我国却“淮北为枳”,不就是一个现实的例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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