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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从法律看《东京审判》的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0:57 新京报

  影片《东京审判》已经热播一段时间。多年来,我们忽视了前人一项正义的事业———东京审判,缺乏对它的挖掘和研究。

  面对日本的右翼思潮,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思想领域,这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借助对影片《东京审判》的批评,或可补白法理,重申正义。

  影片的一个遗憾是,没有对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做出有效说明,进而没有对日方提出的质疑进行有力反击。

  从要求法官回避开始,日方便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直接挑战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因为按照美国的审判理念,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官中立,如果只像影片中那样,主要以“盟军最高统帅任命”为理由,便不能令日方对法官的任命,进而对审判的公正心服。实际上,日方还有一些更难对付的法理质疑:比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被告人行为时已经有的,不能以事后的法律溯及既往;再如,战争是国家行为,军人依命令或法令行事,等等。庭审中的这些抗辩理由,影片或者没有触及,或者只做粗浅回答,或者干脆嗤之以鼻,究其原因,《东京审判》本身受到两个历史条件的限制:一是缺乏理论支撑。纽伦堡审判中的德国战犯也曾提出类似的质疑,不过,这些法理难题由一位名叫拉德布鲁赫的德国法学家解决了。他诉诸古老的至高法则,以自然法为评判标准,详尽论证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命令有可能是邪恶的,而“恶法非法”。因此,像种族灭绝、屠杀平民之类的行为,不能以国家行为或者执行命令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可惜,日本当年没有拉德布鲁赫这样地位崇高又能反躬自省的巨匠,而民国的法律总体上师承德日,自也难有令日方高山仰止的大师。

  二是法律资源不足。由于国民党政府当时正忙于内战,主要精力不在清算敌国罪行上,加之国民政府原本就不是一个法治政府,不重视法律,自然不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一旦战场转到法庭之上,面对日方庞大的辩护阵营,中国的指控进程,虽有倪征燠这样的法律英才加盟,仍然不断遭遇强大的阻力。

  影片的另一个遗憾是,没有充分表达出,《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正蕴含在它所采用的审判形式之中。

  无论是片中独白,还是画外解说,都不止一次地流露出对东京审判方式的怀疑。比如,对日方辩护阵营的庞大和顽强及其辩护技巧都颇有反感,以致给人的感觉是导演有这样一种情绪:何不采用更便捷、更有效的审判方式,何必赋予罪犯们诸多的权利,给他们那么多抵赖、狡辩的时间和机会?

  也许影片的制作者没有意识到,对一种审判方式及其诉讼规则的尊重,直接关系着对审判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可。

  我们要保持法律思维的内在一致性,不能一边说东京审判是正义的,一边又质疑它所采用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正,确保了它实质上的正义。控辩平等对抗本身不是正义,而是最大限度接近真相的手段。只有让控辩双方平等、充分甚至几近狡诈地为自己的利益争辩,才能让中立的裁判者注意到哪怕是极微小的、对一方有利的、原本可能被忽略的事实。

  尽可能多的事实,意味着更加靠近真相;而越是接近真相,就越是逼近正义。因此,关于日本侵华真相,关于东京审判正义,只要我们做好准备,就不惮于同任何军国主义的追梦人进行理性的、长期的、艰苦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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