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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美:拍卖地名创收须防后遗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2:38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题由:最近,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雨生说,我们之所以拍卖地名命名权,还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需要我们想一些办法来改善。

  城市扩张,基础建设要先行,搞基础建设就得要有钱,光靠财政投入显然是微不足道,所以需要广开筹资门路,包括出售土地、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房地产开发,等等。拍卖地名命名权也应该是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有网友怀疑,拍卖地名命名权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我以为,这不能看作权利寻租。理由是,当地有关部门出台的是一个拍卖方案,只要严格按这个程序走的话,那就是价高者中标,有关部门的权利在其中难起到作用。另外,政府拍卖地名所得的资金也是为了筹措城市的基础建设所用。因此,从这两个方面来说,这不算权利寻租。

  然而,拍卖地名命名权虽有利于城市基础建设,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必须提防一些“后遗症”。

  可以肯定,当地政府本身不可能去拍卖地名命名。而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也不允许用人名作为地名,这样一来,拍卖主体就应该是企业了。但用企业命名地名、道路或区域,对吸引投资寻求发展并非好处多多,有可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比如说,某工业小区或某条道路以某个企业命名了,有可能是一家企业扬名,更多的企业被罩住了;吸引了一个投资者,可能赶走更多的投资商;保护了一家,可能是冷落了一大片。

  另外,地名的基本功能是指位,所以,地名应该相对稳定。但企业拍卖地名命名权却有使用期限,虽有续约的规定,但假如期限一到,命名企业倒闭或不愿意续约,地名也将会用新的企业命名。这样一来不仅添了许多乱,本地市民肯定得被这些频繁出现的新地名弄昏头脑,城市地图月月印新版本恐怕也赶不上地名的变化快。我认为,应该实行听证原则。就是说,拍卖地名命名权对筹措

城市建设资金来说,是个好办法,但也不能违背群众的愿望,应顾及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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