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性贿赂入罪,自由裁量的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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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 |||||||||
志灵 据《法制早报》报道,由于性贿赂成为行贿犯罪普遍手段,因此,有专家建议对其立法论罪。性贿赂入罪将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其实性贿赂入罪与否的争论早已有之,在2001年3月,全国人大
从法理上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该努力让其和道德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分野,毕竟,过多地将道德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会导致法律暴政的泛滥。 真正能让这种婚外性行为从生活作风问题转变成法律上的罪刑问题,前提只有一个,就是性交易也能是利益客体,并且当事人有以此谋求公职人员为不当行为的主观意图。性交易成为官员获取的精神利益之一种并无太大的理论障碍,但关键之处在于,谋求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如何来论证,毕竟,在认定犯罪时,法律需要疑罪从无,而与官员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往前一步是法律”,即性贿赂罪,而“退后一步是生活作风”,即纯属道德调整。 正如法律虽然很多时候不能将道德和法律划分得泾渭分明,但法律依然还是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样,性贿赂罪也同样,其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是否能够入罪,而是如何认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很大程度上只有而且必须依赖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只有经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之后,法律才有必要将原本仅仅是生活问题的问题上升到需要以犯罪来打击的“丑恶现象”。 我不想从理论上探讨司法是否应当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我更关心的是司法能否公正地承受得起这种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无力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赢得客观公正的名头,那么立法在将这种认定罪与非罪的权力“下放”给司法裁判就要慎之又慎。毕竟,自由裁量运用不当必然带来司法腐败,将行政腐败转移成司法腐败,不仅腐败“涛声依旧”,而且也会让法治建设大打折扣,如果说行政腐败还可能而且可以由“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来规制的话,那么司法的腐败只能让公众丧失对法治的信心。 因此,在我看来,性贿赂的不入罪,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是要容忍行政腐败还是容忍司法腐败。也只有当我们的司法制度的建构能够完善到可以有效控制司法腐败时,性贿赂入罪才不会是一个伪问题。更何况,在目前的前提下,对于公职人员的“疑似性受贿”,还有行政上以及党纪上的相应规制,而这在很多时候不受司法中的“自由裁量”之困局的困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