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舒圣祥:部门立法让养路费法外逍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0:01 红网

  据悉,交通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10月30日《新京报》)。而此前,一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认为,从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通过时起,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首先我要感谢这篇文章的作者,他告诉了我们一个被人刻意忽略或者隐瞒的真相:养路费已经在1999年10月31日被《公路法》取消了。虽然事隔6年才被人发现着实有些意外,但这至少说明两个事实:一是公路部门的普法工作做的很差,二是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不高——不关注法,自然更谈不上敬畏法。公众不敬畏法之于法治社会,无疑非常糟糕;然而比这更糟糕的,是执法者本身都不敬畏法,乃至有意曲解法、篡改法。一定程度上,执法者不敬畏法,是公众不敬畏法的根本原因。

  足以证明养路费被取消的有两个证据:首先,原先关于征收养路费的条款被更改成“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养路费肯定不属于“依法征税的办法”;其次,欠缴养路费的有关罚则,也就是老《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被整体“删去”了,这是养路费已经被取消的最有力证据。因此,所谓的“养路费之争”不是对法律理解的不同,甚至也不是法律冲突(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是执法犯法的问题。

  养路费法外逍遥已是不可争辩的事实,需要质问的是:养路费为何法外逍遥了如此之久?“为何XX如此之久”的质问实在太熟悉了,比如火车撞死人只赔300元,这还是“革委会”年代的产物,“解决粮票”已成笑谈,规定却依旧执行不误;再比如航班丢失旅客物品论斤赔;比如火车站票卖全价;比如平信丢了白丢,等等。表面看起来,它们之间并没可比性,一个是违法,一个是守法——只不过守的是早已过时之法,然而本质上却都是权力部门“无利不起早”的懈怠产物。

  法律已经确定了“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却需要国务院来规定——实际也就是由公路部门来规定。我们知道,“征税的办法”与“征收养路费”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进入政府公共财政,后者则由公路部门支配。因此,“征税的办法”对公路部门而言是“无利”,甚至是“不利”。他们没有动力去积极制定关于“征税的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是懈怠拖延,这一拖就是6年——本来判了死刑的养路费被无故“缓刑”了6年,而且似乎还要继续“缓刑”下去。

  同理,谁都看得见“革委会”与“解决粮票”的可笑,谁都看得见丢失物品论斤赔、站票卖全价、平信丢了白丢的不合理,但是改变可笑与不合理,对权力部门是“无利”可图的,因此他们“无利不起早”,能拖就拖,能懈怠就懈怠。

  权力部门“无利不起早”式懈怠,突显了“部门立法”的弊端:既然法律都是部门立的,岂能不顾及自己的利益?于是,有利可图的法律就立,无利或者不利的就拖。即使人大已经立了法,也要在“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上极尽懈怠之能事。这就是养路费能够法外逍遥的原因所在。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