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物权法不应回避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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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44 新华网 | |||||||||
四个年头,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六稿之后的《物权法》,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成熟度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公共利益”具体含义的界定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所以在草案讨论中,始终有人建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各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表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新华每日电讯》10月30日报道)
正是因为目前公共利益“法无定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并无明显边界,而且以当前的体制、机制看,政府的行政行为尚难以保证超越自身利益,从法律意义上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确属众望所归。多数专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将“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从原则来说,这样的说法当然可以理解。但是到底什么层级的法律可以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作为一部民事法律,《物权法》难道不算“相关单行法律”吗?为什么不能从该法相对较窄的视角,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呢?《物权法》开了“回避‘公共利益’”这个头,今后其它单行法律会不会群起仿效?也采取回避态度呢? 在一个权利意识复苏的未来社会里,公权与私权的纠缠将越来越多。“公共利益”也就成了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门槛。但是面对这样的一时难以尽述的问题,立法显然处于“既躲不开,又不能等”的两难境地。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感觉立法应该遵循“能细则细,不细则补”的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通过充分调研,将法律主体涉及公共利益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尽可能纳入法律规定;二是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无法做出具体规定时,应该规定由谁来判别、怎样判别“公共利益”;三是从保证听证质量的角度、细化听证事项相关法律,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物权法》草案没能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的确令人遗憾。但我觉得,通过法律内部、法律之间等侧面互补,让公共利益的界定体现更多的“公共意志”,这一遗憾就有可能被减轻。因此,立法部门不应该放弃种种努力。(马龙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