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死刑核准权与葫芦僧判葫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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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0:04 南方报业网 | |||||||||
早上起来看新闻,有条新闻实在是让人毛骨悚然。该新闻说,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法院,每年死刑能少20%(10月31日新华网)。要是这个数字准确的话,这里所能透露的一个信息实在是太简单不过了。 其实,对于死刑核准权到底在谁的手里,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一直不知道。我个人一直以为,这个核准权理所当然在最高法院那里。给我这个印象的原因,应该是我看历史书
话说前清的时候,一般来说死刑是要经过当时所谓“三司会审”的。三司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个衙门一共有9个人审核全国的死刑,而且最终要判的时候,必须这9人全部通过才可以,这就是所谓的“全堂画诺”。封建时代嘛,司法体制不完全,虽然有那么一点以人为本的精神,但毕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什么的,为现代法学所不取。 就我个人而言,确实以为人命关天的大事,一直是由我们这里最高法院来承担的。这不能说我的法律意识不强,而是觉得这个其实是没什么讨论必要的事情。当然,这也说明我学习不够,以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意识。不过,就是我怎么学习,也确实没想到这个权力一旦收回到最高法院的话,死刑人数居然可以降这么多。这个跟我的学习态度恐怕没有什么关系,而可能跟另外一种社会现实有关。 我是在网络上看到这条新闻的,后面有网友的一些评论。大致浏览了一下,发现几乎没有多少网友在乎这20%的人是不是被冤枉处死,而基本都是在说,我们这里死刑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应该多杀几个才能制止犯罪啥的。我看这些评论的时候大概有个七十条,只有两条提到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案件量刑过重。 法律这东西最大的好处是告诉你什么是不能做的,并且明白宣布,做了之后会有什么后果。而最重要的是,这个后果不能今天是打屁股、明天是绞刑架。一旦有了这种统一标准的法律,一个社会才能谈得上法治社会。但从这些评论可以看出来,我们这里死刑过多过滥,也不能说全是司法机关的问题,老百姓也有自己的责任。在这些善良的老百姓看来,自己是好的,不会犯下杀头的重罪。所以,那些“坏人”最好都死光才大快人心、天下太平。 可是,即使那些古代的法学家也都知道,如果法无恒准,最后倒霉的固然可能是罪犯,也可能是老百姓。因为没有恒准而任意的法律,所培养出的法官素质一定不会高,“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比例倒是一定会高。 所以,这次我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虽然对现在才把死刑核准权收回多少有些腹诽,而且觉得那些罪不至死的20%死刑犯比较冤枉,但更多的是一种不安。这种不安不是来自目前的司法改革——毕竟在往好的方向改——而是在担心这些认为自己是好人的评论者。在这样的舆论中,要是多杀个三五斗人头,是一点不用奇怪的。就是不知道这些人头里,有多少是罪有应得的坏人、有多少是我本善良的百姓罢了。(作者系知名网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