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群租时代,拒绝法律万能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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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5:50 中国青年报 | |||||||||
童大焕 高房价使一些都市年轻人带进了别无选择的“群租时代”。在我国的大中城市,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州等为代表的高房价城市,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群租现象”(即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群租引发的治安、卫生等问题,也引起了自住客的担忧和不满。为此,有些地方的小区业主开始拟定业主公约,试图限制、禁止这种行为;而上海市房地局有关人
据说,这是一个经济学家挨骂、法学家开始吃香的时代,但与此同时,法律万能主义似乎也有昂首阔步之势: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呼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量介入。比如,很多大城市父母下班与孩子放学时间错位,于是自发地出现很多托管机构,于是公权力高调立法介入。与公权力介入“拼车”或“拼房”相呼应,一些专家也不失时机地从法律的层面提出建议,对于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现象,“法律应赋予其合法地位”,以便“规范管理”。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现象,都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民自由范畴,不需要法律专门授权。法律和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徒然增加立法、行政管理成本、妨碍公民的自由选择。 比如群租。首先,对群租户的定义就是个难题。目前人们所称的群租户,只能笼统地定义为单套房屋内居住的人过多,但对单位面积的居住人数并没有具体规定。有房东称居住的都是亲戚,这种情况算不算群租?如果这些人不算群租,如何证明同住人之间的关系,又成了问题。 再比如广东某地为了规范托管,给开办托管机构很多限制条件。但这样做的结果,反而有可能损害公民的选择自由。一是使得一些开办机构因条件简单而无法开办,导致孩子无法接受托管;二是托管条件被要求在一个较高水平,导致托管费用的增加,增加了家长的负担;三是因为条件苛刻,很多托管机构被迫非法生存。托管本质上只是为了照看孩子。无论是聘请私人接送孩子,还是把孩子交给托管机构,都是家长、孩子和托管机构彼此之间的契约自由。管理“托管”的目的,就是为了尊重和保护这种契约自由,而不是相反。而一般托管所都是在学校周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因陋就简的托管机构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有关机构不要给他们设置过高的门槛。 同样,群租也是一种公民选择自由。房屋内部的条件如何,一般来说业主和租户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做出定位和选择,只要在卫生、安全、噪音等方面不扰邻,不产生“负的外部性”,邻居们也就无权打扰和干涉。专门制定法规限制群租,有干预个人自由选择的嫌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