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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渔:追究领导责任应考虑现实可能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6:52 长江商报

  “追究领导责任”这句政治术语近几天格外引人瞩目。日前,江西省政府出台10项“铁律”,规定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要追究市长责任(11月10日新华网);几乎就在同一时间,陕西省19个部门也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1月12 日《华商报》)

  不同的治理区间,不同的诉求目标,相同的问责方式——追究领导的责任。表面看起
来,似乎一切都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领导”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的“统帅”和“灵魂人物”,手握重权,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一项行政治理的目标收效甚微甚至失败,不问责你问责谁呢?——然而,恰恰就是这种看上去无可辩驳的逻辑,让笔者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追究领导责任”无疑是句狠话,尤其是在“一票否决”的时候。它首先认定了“领导”们具有呼风唤雨的本领和穷尽时空经纬的智慧,但它显然又对“领导”们充满了不信任感,认为他们很可能在施政过程中敷衍塞责、阳奉阴违。或许正是因为如此,“追究领导责任”每每成为一些文件之后挥之不去的尾巴。

  在政府部门尤其是“领导”们的头顶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督促其克尽职守、兢兢业业本意当然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即便再微小的社会问题,往往也牵扯众多,要解决这个问题很可能就与另外一个甚至多个问题产生对撞,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及其“领导”需要在繁杂的目标诉求之间进行取舍和协调。如果这个时候,某问题的文件规定,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就“追究领导责任”,那就只可能逼迫“领导”们放弃协调,单向度强制推进某个问题,从而牺牲其他目标诉求,丧失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解决社会问题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可治理的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性,如果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当前根本就不具备,那么,“追究领导责任”语境下的行政治理势必误入歧途,要么为了“创造条件”制造出某些权力事端,要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偷梁换柱。显然,如果是这样的结局,是任何决策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不同于以往那种“官员就是制度,就是法律”的原初意义上的“人治思想”,“追究领导责任”的政治话语背后向我们展现的是升级版的“人治思维”:抛开制度、法律和市场途径不用,更相信“领导”的权力所带来的效率,希望一劳永逸、一击致胜,不想在制度和法律上纠缠不清——而这种“人治思维”显然比原来意义上的危害更烈。

  其实,作为对领导责任的追问,“追究领导责任”在操作上缺乏现实的可能性,责任的最终追究也不适合问责在某一个人身上,因为这是一个系统的问题。我们最好的办法应该是还行政治理一个健康的空间。

  张若渔(湖南长沙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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