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江渚上:继承89元须缴纳200元公证费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22 新京报

  侯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张89元余额的小额存折。

  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家属需持公证书方能继承遗产账户,而侯女士若要申请这笔区区89元的财产继承公证,必须缴纳200元的公证费用。(昨日《新京报》)银行指望依托白纸黑字的公证文件,将其对储户财产关系流转原因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与风险成本,转嫁给储户和公证机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规范固然值得商讨,不过,该事件牵引出的公证服务成
本核算,尤其是背后的社会定位问题,似乎更具有普遍意义而值得认真审视。

  我国早期公证体制的设置基本上效仿前苏联模式,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级别设立各级国家公证处,并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不过,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完全否定了原有公证机关的行政属性。该法一改以往“公证机关”的行政性称谓,转而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设置不仅不按行政级别层层设立,而且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法》的生效日期是今年3月1日,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公证服务具有长期的行政传统,民众对其新属性并不熟悉,法律虽改,身份已变,但许多公证收费标准与成本脱钩的垄断思路依然存在,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作为定价基础。笔者手上有一份仍在执行中的《公证处收费标准》,其中赫然写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收益额的,公证费为2%,每件最低200元”,正是这份收费标准决定着侯女士为了继承区区89元的财产,必须缴纳200元的公证费用。

  在一个社会信用不再主要依赖人格和亲情担保的社会生态中,公证服务发挥着权威性的鉴别、确认和公示等重要功能。

  随着社会信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人们对于公证服务的公共需求将成为常态。然而,如果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身份职能已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下,继续固守行政收费的强制性思路,不仅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明确属性,还将给构建正常的社会信用机制带来困难。毕竟实践反复证明:当一项公共服务因费用昂贵而不能轻易获得时,民众便不得不转向其他更经济但可能并不正常的途径寻求认可。

  《公证法》厘定了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属性的同时,禁止公证机构违反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那么在新法颁布施行后,何谓“规定的收费标准”,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制定配套制度,在公平透明的基础上,还公证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的真实面目,也帮助公众方便地获取质优价廉的公证服务。

  □江渚上(北京律师)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