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法院与经济利益关联引发司法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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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43 长城在线 | |||||||||
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关,它应当是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如果说法院有其自身利益之追求的话,那么这种利益追求,就是法院要时时刻刻地去努力维护其权威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形象,而不是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近日,缘起破产拍卖中饱私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败被捕。据检方初步介绍,当时深圳中院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司法机关违法的典型案例,但其背后揭示的是,目前我国的每一个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都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法院,由于有独立收取诉讼费的权力,有将执行物如何变现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使用,都与法院及其法官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由此,追求利益最大化就难免变成一些法官工作的一个内在动力,一些法官产生司法腐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合法而公正地行使、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设置司法权力时,就必须使司法机关与企业化的经济利益之间保持一条隔离带,而不应当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以避免造成司法机关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司法权力向他人“寻租”的现象发生,进而产生司法腐败。 就法院来讲,更应尽量消除其与经济利益的任何关联,因为法院拥有一系列国家强制权力和手段,如果允许其与经济利益有关联,法院就会在有意或无意之中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为其追求经济利益“服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破产拍卖中饱私囊,以及前一阵子发生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利益驱使下所进行的与拍卖公司、物价事务所的利益分成而站到被告席上,无不因与其所享有的司法权与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关。也正是这种法院与经济利益的关联,使得这些法院及法官所享有的司法权的性质部分地发生了异化,不仅产生了司法腐败,而且使司法权力成为被经济利益可操纵的工具。而当法院因为经济利益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时,法院就不会再把法律视为自己惟一服从的对象,这时的法律会为利益让步,其法律赋予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就丧失了,从而出现违法判决。这时的法律也就成为用以交易的工具,失去了其本来意义。 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关,它应当是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如果说法院有其自身利益之追求的话,那么这种利益追求,就是法院要时时刻刻地去努力维护其权威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形象,而不是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远离经济利益,并且从制度设计上就不能给司法机关有介入经济利益的可能。对法院而言,就必须将诉讼费收取、执行标的物的处置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因素与法院脱钩,诉讼费应由财政直接收取,不能按比例返还;执行标的物变现也应由第三方机构处置;另外,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助。如此一来,司法机关远离了经济利益,没有了受贿的机会,自然也就会大幅减少司法腐败现象。 李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