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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当事人选法官是司法权威性资源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37 长江商报

  为破解“执行难”这一司法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式命题,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到各级地方法院,想出了不少办法,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近日,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即开始试行《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即所有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11月14日新华社)

  应当说,由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会对办案法官产生一种必然的激励机制:一旦申
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选择率直接关系到其业绩与奖惩,执行法官“将执行进行到底”的决心会更具主动性和积极性。黄骅市法院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实际结案率同比高出23个百分点,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过,实际结案率提高的表象并不能掩盖该制度本身的“缺陷”。这一制度实际指向的是执行难问题上的“主观因素”,即具体涉案的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够以及积极性欠缺。姑且不论诸如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单就是将法官责任心的激励和业绩考核,诉诸并非科学的“当事人选择率”,就不是制度设计的正确路径。

  揆以常情,申请执行人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计,其会更倾向于选择执行率靠前的执行法院,这必然会形成一种执行率两级分化的“马太效应”。于所有人而言,法治不仅是一种价值判断,更是一种行为模式,因为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大致可以预期的结果。但“当事人选法官”的制度,却将法官的业绩和奖惩置于一种毫无预期可言的境地。对于两个能力以及责任心相当的法官,可能由于在最初几起案执行情况上的差别,最终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反差,这不仅是一种有着制度外衣的实质不公平,更会让执行法官将更多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自己的“数字政绩”上,而不是实际的执行效果上。

  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除了上述制度“非合意结果”的弊端外,该制度更大的问题是容易造成司法权威性资源的流失。司法权威性永远都是来自制度的可预期性,而法治之所以能够赢得尊严,更是靠制度对法官的督促与约束,以及法官对法律共同信仰。共同塑造出来的“制度英雄主义”得以实现的,司法判决如此,案件执行同样如此。

  遗憾的是,“当事人选法官”的执行举措,实则是对制度权威的抛弃转而对“个人英雄主义”的迷信,而这跟舍弃法治而追求人治一样不足取。更何况,所谓的“个人积极性的激励”,不过是当事人本应受到的制度约束而已。一旦司法的权威性,不是来自由制度和程序双重保障下的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而是所谓“个人英雄主义”时,这一针对执行难的破解路径,就跟当事人叫卖判决书一样殊途同归,折射的都是司法权威性资源的流失。

  志灵(北京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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