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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巍:如果邱兴华被鉴定,表明法制在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茆巍

  邱案二审即将到了,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没有看到有关其确定做鉴定的报道,并且从有关媒体反映看,其做鉴定的可能性不大。

  邱无病的说明或是有病的佐证

  公诉的李检说他没病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能踩点,会逃跑,“邱兴华会刻图章手比较巧”;二是阅读公诉书后邱兴华还挑“刺”,对“搜”字提出异议,他说:“你们说我搜出布袋,不对,应该是拿,人已经死了我还搜,我不成神经病了?”因此,李检说因为法律对精神病的认定有严格的要求,一个人可能有心理障碍,但不能简单地就理解为患有精神病。

  我想对此作出说明的是,第一点,如果邱是偏执性精神病人,那么他是可以做到能踩点,会逃跑的;第二点则根本不能成为理由。任何一位精神科医师都知道早晨查房要问的一句话是,你是否认为自己有病,如果回答无,那是自知力缺失的表现,因此,至少来说,这不能成为他必然无病的说明,倒是可能有病的佐证。

  再者,精神病的一个重要症状学标准是社会适应能力问题,邱无论手如何巧,无论他如何在当地算有文化,但他最后的经历至少表明他的适应能力不是太好的。文化并不代表无病,一些大师级人物同样有病,尼采、梵高都是精神病患者。

  另外,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一个错觉是,精神病人什么也做不了,沟通不了,如孙庞斗智中装病以求出逃的孙膑,但这只是极小一部分,甚至孙膑的一些极端行为,在精神鉴定看来甚至可能恰是伪装的提示。

  有过精神科临床经验的人或只是去探视过的人都知道,有些精神病人仍然可从事下棋、打牌等技巧性的智力活动,精神病人并不是百分百地与社会脱钩,否则梵高也不能画出《向日葵》了。我不知李检是不是专业人士,否则真不知他如何区别心理障碍与精神病的。

  另外,邱怀疑妻子不忠,女儿非己所生,但现在至少看来邱妻为其在奔走,不忠的说法成立似有障碍,如确无,且其女儿DNA鉴定是他的骨肉,那么倒更能证明他妄想症状的成立,也就是说他有病的可能性更加大了。

  法院并不能定夺有病无病

  李检说,因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邱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提出这一申请,估计省高院对卷宗和证据、证言审核后会驳回请求。我不知是否属实,但起码这说法是对法律赋予法院职权的错误解读。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机关对鉴定所能作的审查只应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法院能够审查鉴定机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审查鉴定结论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决定鉴定人是否当依法出庭接受质证委托等,但不能直接定夺有病无病。

  否则,我看公、检的鉴定机构及社会鉴定单位都可以撤销了,如此,还不如回复到神灵裁判更好!当然,从鉴定的原则来说,不看人不能说话,但是,在没看到人,没见到卷宗的情况下,就已让外人质疑,有什么理由赶在明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不做鉴定匆匆执行完二审呢?

  司法机关若一定要在实质上下工夫,那么充其量只能在诊断有无病之后,进而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发表意见,这里面共有两个标准:“精神病”、“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前者是评定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则属心理学或法学标准。虽然我国司法精神病的专家们对评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没有大的争议,但如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后面一个标准在不同国家法庭操作中是有些分歧的。

  越抗拒鉴定,越让人生疑

  因此,网上有评论:如果邱不死,表明我们的法制是个进步,我只想说,如果邱被鉴定,表明我们的法制是个进步。当年约翰·欣克利刺杀里根都可以做精神鉴定,那么邱有什么理由不做呢?

  的确,如不判邱死刑是难以平民愤的,但如果邱是精神病判不了罪或定不了死刑,当地司法机关压力是很大的。

  但是,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呢?不仅仅是为了秩序,也是为了公正,若公正没了,秩序则只是专断,法律的本质意义就没有了。而且,当地司法机关在质疑下越抗拒鉴定,越让人生疑,最后就算在安康当地鉴定,我想,都可能让人质疑鉴定人是否会在巨大压力下作出不科学的结论。当年陕西的枪下留人案就已让网上猜疑说是要用鲜血祭红顶子。从匆匆执行完二审与司法机关公信力比较来说,后者重要千倍、万倍。(作者系广州法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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