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刘效仁:家属入股煤矿一律处分莫成稻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1:02 新华网

  有心人统计了一下11月初前后一周全国的矿难。10月31日,甘肃煤矿瓦斯爆炸29人丧命;11月2日,甘肃煤矿瓦斯再炸死5人;5日,山西煤矿还是瓦斯作孽,亡35人,另12人下落不明;12日,贵州煤矿透水6人遇难,2人失踪;13日,山西煤矿再现矿难,25人遇难,9人下落不明———100多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灰飞烟灭。(11月20日《中国保险报》)

  鉴于“许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有的甚至出现腐败现象”(李
毅中语),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即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属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一经发现,皆要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1月23日新京报)。对此,笔者未免心存疑虑,担心所谓一律处分的“军规”,有可能成为新的“稻草人”。

  公务员入股、经商、办企业由来已久,有其复杂的历史成因。上世纪80年代末,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官员想下海经商,又不愿丢掉铁饭碗,就保留公职参与经商活动,成为最早的“官商”。90年代中后期,政府机构精简,一部分单位便出资设立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安置分流人员。21世纪初,全国几乎所有的省市纷纷出台红头文件,允许甚至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带薪辞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多种形式下海。由于近年来煤炭吃紧,价格雄起,许多官员热衷入股煤矿业,握有实权者更以干股暗股的方式,坐收渔利。涉足者众多,而法难责众。

  事实是,禁止公务员入股、经商、办企业可谓禁令重重,但始终有禁不止,且愈演愈烈。

  国务院颁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992年中办下发通知予以重申。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也将此列为违纪惩戒的16种行为之一。可三令五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阳奉阴违,从而严重削弱了一系列法规制度的权威。人们还清楚的记得,去年国务院下令,限9月22日前各地参股官员一律申报退出。各地却一再推迟最后限期,将国家限令视同儿戏。

  执法者即是被执法人,执法成了过场戏,法规自然成了“稻草人”。“官煤勾结”已被公认为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恶性事故不断的体制性弊端。一些地方的党政干部甚至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官员直接参股。从媒体披露看,有的安监局长就是二矿主,有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竟然是出事矿的股东。不仅仅使政府监管形同虚设,部门执法“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而且明里暗里成了黑心矿主的保护伞。如今,仍将要由他们监管查处,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很难很难。

  专家指出,政令权威和地方保护一直以来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只是在此次撤资令的执行中,从隐秘走向了公开,从间接冲突走向了正面交手,从局部走向了整体,以至于政令出不了中南海。在此背景下,不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位次较低,于公务员法有垒床架屋之嫌,要真正成为遏制权煤交易和

矿难频发势头的杀手锏,委实难矣。

  刘效仁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