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家属入股煤矿一律处分莫成稻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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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1:02 新华网 | |||||||||
有心人统计了一下11月初前后一周全国的矿难。10月31日,甘肃煤矿瓦斯爆炸29人丧命;11月2日,甘肃煤矿瓦斯再炸死5人;5日,山西煤矿还是瓦斯作孽,亡35人,另12人下落不明;12日,贵州煤矿透水6人遇难,2人失踪;13日,山西煤矿再现矿难,25人遇难,9人下落不明———100多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灰飞烟灭。(11月20日《中国保险报》) 鉴于“许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有的甚至出现腐败现象”(李
公务员入股、经商、办企业由来已久,有其复杂的历史成因。上世纪80年代末,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官员想下海经商,又不愿丢掉铁饭碗,就保留公职参与经商活动,成为最早的“官商”。90年代中后期,政府机构精简,一部分单位便出资设立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安置分流人员。21世纪初,全国几乎所有的省市纷纷出台红头文件,允许甚至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带薪辞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多种形式下海。由于近年来煤炭吃紧,价格雄起,许多官员热衷入股煤矿业,握有实权者更以干股暗股的方式,坐收渔利。涉足者众多,而法难责众。 事实是,禁止公务员入股、经商、办企业可谓禁令重重,但始终有禁不止,且愈演愈烈。 国务院颁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992年中办下发通知予以重申。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也将此列为违纪惩戒的16种行为之一。可三令五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阳奉阴违,从而严重削弱了一系列法规制度的权威。人们还清楚的记得,去年国务院下令,限9月22日前各地参股官员一律申报退出。各地却一再推迟最后限期,将国家限令视同儿戏。 执法者即是被执法人,执法成了过场戏,法规自然成了“稻草人”。“官煤勾结”已被公认为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恶性事故不断的体制性弊端。一些地方的党政干部甚至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官员直接参股。从媒体披露看,有的安监局长就是二矿主,有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竟然是出事矿的股东。不仅仅使政府监管形同虚设,部门执法“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而且明里暗里成了黑心矿主的保护伞。如今,仍将要由他们监管查处,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很难很难。 专家指出,政令权威和地方保护一直以来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只是在此次撤资令的执行中,从隐秘走向了公开,从间接冲突走向了正面交手,从局部走向了整体,以至于政令出不了中南海。在此背景下,不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位次较低,于公务员法有垒床架屋之嫌,要真正成为遏制权煤交易和矿难频发势头的杀手锏,委实难矣。 刘效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