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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茂明:保留刑事处罚权是一种权力恫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0:2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两教师不但因此遭遇降级、撤职处分,还被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11月25日《江苏法制报》)

  教师利用短信向领导反映问题,没有造谣诽谤,就谈不上违法。如果确属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有意思的是
,当地公安部门在处罚两教师时,还留下了一个“保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权力”的尾巴。

  不知道“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是一种什么权。《刑法》对刑事处罚的规定应该是触犯哪一条便按照那一条去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保留处罚权之说。如果刑事处罚权也可以保留的话,《刑法》岂不成了可由执法部门随意把玩的游戏吗?保留刑事处罚权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不是《刑法》规定的权力,公安部门本身也没有刑事处罚权,罪与非罪都得由法院说了算。之所以抛出这句话,不外乎两层含意:

  其一,玩弄法律。法律本来是严肃的,伸缩性有限。但在一些司法人员手里,却变成了可以任意伸缩的橡皮筋。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致使嫌犯逍遥法外;不该移送起诉的却被移送起诉了,并最终获刑。所以,抛出“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并非戏言,而是一种完全可以操弄的权力。因为,在法律可以被玩弄的前提下,是否移送起诉不是涉嫌犯罪的证据,而是他们这些侦办人员的态度。如果侦办人员要治其罪,便可以大搞有罪推定,甚至不惜刑讯逼供,于是乎,无罪也有罪了。如果当事人老老实实,让侦办人员看着顺眼,他们完全没必要再找什么有罪的证据。

  其二,恐吓他人。“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听起来像外交辞令,实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恐吓,并达到恐吓更多人的目的。说实话,要将写短信反映问题的老师判刑,不是公安部门说了算的,还要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经法院判决。这中间,只要任何一个环节敢于坚持原则,所谓的“保留刑事处罚权”就成了一句空话。当然,这种案件在强大的权力压力下,很有可能成案。但很有可能不等于一定可能。因而,“打老虎不如吓老虎”。如果将当事人恐吓住了,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事实上也达到了这种效果。五河县查办这两名教师时,全县兴师动众,满城人人自危。

  刚刚过去的“彭水诗案”,警方承认是一起错案。为什么办错案?就是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现在是法治社会,违法办错案最终还得低头认错,更何况恐吓不可能吓退人们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目前,五河县的两位教师正在积极寻求法律解决手段,希望通过诉讼还自己公道。

  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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