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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杉:人与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1:41 新疆经济报

  作者刘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构想,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和对我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在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结合新疆自身特点,向全疆各族人民发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动员令。刚刚结束的自治区
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这为我们充分理解和深入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为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面的不和谐因素,不断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和谐指明了具体方向。

  一般来说,我们所讲的和谐社会包括三个方面,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其中,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这是因为人不但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既有独立的自我,但同时又是社会的一份子。所以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都必须建立在人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

  在绝大多数时候,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起着主导作用,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整体利益对个体利益也要作出妥协和让步。因为,和谐作为一种关系,关系是有两面性的,必须从两方面来看问题,从两方面共同建立和谐,什么时候都不能只看一面,否则和谐就建立不起来。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人与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矛盾与问题使得各社会成员处于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之间又不能得到有效调节,致使社会成员之间存在贫富差距,同时在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出现不平等,导致人与社会有一定矛盾和冲突。人与社会和谐,就势必在坚持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整体利益也要为个体利益的存在提供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平等要求。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人与社会在利益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在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里,人与社会应该是和谐的。首先,人与社会的和谐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财富为基础,贫穷的社会是不可能使人与社会产生和谐。《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得明白,“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协调性。”比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

教育公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都是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既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与社会的和谐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只有制度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毕竟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秩序为保障的。维护社会有序正常的发展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制度,二是道德力量。民主和法治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只有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我们的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利和机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民主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人与社会和谐的愿望必然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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