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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法院降低门槛,秋菊告状不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即法院不得拒接老百姓的诉状。

  如果专家建议稿能被人大立法采纳,对平民百姓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它有望改善时下百姓“告状难”的困境,为公民的权利救济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而该建议稿所体现的司法意义也正是在于:让公民进一步接近了公平和正义。

  公民的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然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将一些当事人排除在了司法程序之外,过多的“行政打招呼案件”,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仲裁等立案前置程序,造成现实生活中“秋菊现象”和“抽屉案”的普遍存在。百姓要想打官司,首先要经过立案庭的审查是否允许立案,然后才能进入实体审判。在实体审判中,法官仍然可以以起诉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诉状。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的立案审查程序,提高了人们向法院寻求正义的门槛,剥夺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诉权。

  因而,专家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的修改建议稿,已不是专家们个人道德情感偶然迸发的感性认知,而是“权利本位”在法理上必然的理性回归。

  就法院来说,作为负有特殊职能的国家机关,它是在社会其他保障机能或道德机制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诸公平的程序以实现正义的最后机会;就法官来说,它的存在就是调解纠纷的,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已经规定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所以,凡是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和法官都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公民提供合法的司法救助。“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联合国早在成立初期就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在一个远离“丛林法则”的法治社会,法院的职能就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权利不是画饼,作为权利最后一道保障线的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公民申诉权利的要求。以某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为借口,将其划入到不适合法院解决的行列,实际上是权利思维的悖论挣扎。因为,当我们将权利“流放”到法院之外的行政领域,或是在制度面前一味逃避,只会导致人们对司法权的不信任,而司法权的自我放逐更是公平正义失允的前兆。

  当然,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虽然为解决“告状难”前进了一小步,但要想真正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司法正义,显然还需要我们在制度层面上的配套跟进。立案登记只是降低了进入法院的门槛,并不等于最终就一定能进入到审判程序。设计出怎样的司法制度,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庭”,以及“以三审终审制来保障审判正义”,都是当下我们需要面对和考虑的问题。此外,民事诉讼法要降低门槛,那么关乎百姓更多可诉权的行政诉讼权是否也会步其后尘,审视之外又多了些许期盼。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法院降低门槛,让公民的脚步接近正义,这是文明社会公民权利的基石,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没有理由将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期盼再多设一层藩篱。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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