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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耕身:废除立案审查未能遮蔽的司法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14 国际在线

  作者:杨耕身

  司法何谓?在林达夫妇走马美国的系列文章中,乃指“镇国之柱”,公民所能拥有的“最后之倚仗”。由此而言,公民若被法院拒绝,就意味着从此无所倚恃,万劫不复。我们也正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待“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论证提出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的建议。

  据报道,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主持修订工作的江伟教授指出:“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

  立案审查制度的实质,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民事诉讼请求的未审先判,是对当事人听审权的剥夺,是对公民公正需求的设障。道理是这样简单:法院如果不能承担起定止息纷的功能,不能成为公民权利的庇护所,那么其负担最终仍将转嫁到社会上去,从而增大社会成本。基于此,我们对废除立案审查抱以期待,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依然抱以疑虑的在于,仅仅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是否足够?

  让人颇感意味深长的是,对于这样一个基本司法理念,即便是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论证时,也并未得到相关参与论证的专家、法官的一致认同。比如在报道中,就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云云。

  我们必须十二分地看重这个来自法官的“异见”,但这并不在于他们表现出的某种“逆潮流而动”的观点,而实在是因为,作为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说法体现出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司法现状,以及对于这种现状的深层无奈。“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是什么样的复杂背景令法官忘而却步?“涉及制度层面”,涉及到何种制度令法官首尾两难?“会给法院很大压力”,这是来自何方的压力?微言大义,大义微言,恰恰说出的是一个社会的体制之痛,更是摆在我们司法改革面前的重大命题。

  的确,对于未审先判而言,我们面临的不光是一些可能是恶意诉讼或浪费司法资源的“零碎权利”,而是一些潜在的,可能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权力因素。这也正是江伟教授所指出的: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而这种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正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困境所在。就此而言,仅仅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的改良,但对于登记之后的下文如何,真相如何,公正如何,仍然是两可的,不得而知的。那么,又怎样让人产生对公正与正义的信心?

  对于法官而言,要让他们真正附和一些基于法治精神的理念,根本的问题仍在于,我们是要让他们成为正义与公正的法官,要让他们成法庭的国王,还是让“法庭成为国王的法庭,法官成为国王的法官”(英国民谚)?其实质,在于我们是否让作为社会分支的司法具有足够的独立地位。在这方面,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我们也正是在这方面,抱以耐心与期待。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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