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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中外资银行竞争重点在发达城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10 新京报

  在新的竞争格局下,应该逐步允许国内银行从“分业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同时逐步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006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新《条例》的实施细则。12月11日,在度过了5年的过渡期之后,中国银行业将履行WTO承诺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新的银行业竞争大幕正在拉开。

  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将是外资银行发展重点

  新《条例》施行后,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和分行模式经营的业务重点,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分野。就法人银行而言,将在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大有作为;就分行而言,可能仍将比较侧重批发业务和贸易融资。

  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发展重点。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有3家外资银行推出7款理财产品,二季度有5家外资银行推出13款理财产品,三季度共有7家外资银行向市场推出23款理财产品,按季度呈递增趋势。同时,自2006年年初以来,上海市外资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合约的名义价值总额也在放量增长。这些都为外资银行日后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础。目前外资银行中已有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了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资格。

  高端客户仍将是外资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目标客户。2006年3月,花旗银行在沪设立首家私人银行,集中力量建立私人银行品牌、识别目标客户、组织市场研究并厘定业务策略,为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著名的国际私人银行瑞士友邦银行也在去年设立了代表处,最快将于2007年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银行卡业务也将成为外资银行发展的重点。成熟市场上经营良好的国外发卡行,其银行卡业务已经普遍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收入水平。银行卡业务收入占本行总收入的比例,处于20%~40%之间;银行卡业务及其关联业务产生的纯利润约占全行利润的30%左右。

  此外,也不排除一些特色外资银行对中国的金融空白地带做出补充,例如荷兰合作银行与天津和辽宁农村合作社的谈判,荷兰合作银行表示其在中国的发展重点将是农村金融。

  中外资银行竞争重点在发达城市

  从在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区域分布来看,外资银行欲争夺的正是中国金融资源最丰富的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天津等。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的时间最长,因此上海的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状况也最具有代表性。2005年,外资银行在上海所占外汇贷款余额的市场份额已经高达54.86%,同时在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受限的情况下,其人民币贷款余额的份额仍然在不断增长,2005年达到了4.66%.在上海、北京、广州这三座最发达的城市中,外资银行的网点最密集,中外资银行在这些区域的竞争也将最为激烈。

  此外,也应该看到,外资银行网点布局目前集中在几个主要城市也有政策限制的因素,例如有些内地比较发达的城市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时间晚,另外外资银行的网点扩张也会受到一些非审慎措施的限制。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以后,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外资银行会加快在其他一线城市甚至二线城市的网点扩张步伐,加剧与当地中资银行的竞争。

  建立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

  新《条例》的出台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四个原则:全面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遵循国际监管惯例;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这四个原则也基本上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的未来发展大趋势。就中国目前银行业发展现状而言,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逐步允许国内银行从“分业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同时逐步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实行的是“前台分业”“后台混业”的经营模式,而中资银行仍然是传统的“分业”模式。这无论对于监管者还是国内的金融机构,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允许多元化经营,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需要全面推行多元化经营,实际上这是一个专业化与多元化的选择战略问题。

  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其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将大大加速,这对监管当局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外资银行的母行往往有相对丰富的金融经验和先进的产品技术,特别是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向纵深进行,货币市场和

资本市场产品逐步丰富完善之后,外资银行的创新能力是不可忽视的。监管当局一方面要鼓励外资银行创新,另一方面要对创新业务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管。

  最后,建立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效率。目前中国在华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态还多为分行。外资银行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其母国。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出台,相当部分的外资银行分行形式将转为子行的形式,而子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东道国。

  这意味着分行转制后,中国监管当局将承担比以前大得多的监管责任。以前对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承担流动性方面的监管,而转制为子行后,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要接受从法人治理结构到清偿能力到流动性全方面的监管。监管当局要与母国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把好外资银行的准入关,实施全程监管。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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