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之许:张钰和“我”的五重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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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15 南方报业网 | |||||||||
自张钰事件以来,我身边的许多朋友都萌生了做导演或做制片人的愿望,其心不问可知,出于关心和爱护,我特整理出以下几重关系,作为其从业之参考: 假设我是一名导演,受资方雇佣,拥有挑选演员的部分权力,于是,在挑选演员时——
1.如果我向张钰提议睡了就有角色,事后不加以兑现,这时候,我的问题就是欺骗; 2.如果我向张钰提议睡了就有角色,事后果然加以兑现,这时候,我的问题首先是性骚扰——拥有权力,通过运用权力迫使下属或者相关的工作人员来顺从我的意志来获得性方面的好处; 3.如果张钰利用我意志薄弱,百般挑逗,我接受了她,而她其实不胜任这个角色,我的问题就是受贿——接受了性贿赂而侵害了资方的权利; 4.如果在挑选演员时,张钰和另两个演员都挑逗我,而她们两个其实都能胜任这个角色,我顺水推舟,睡了张钰,给了她角色,我以为自己其实没有问题,虽然观感不好,而张钰则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5.假设我是一名全资投资人,拥有挑选演员的完整权力,于是,在挑选演员时,张钰利用我意志薄弱,百般挑逗,我接受了她,而她其实并不胜任这个角色,我的问题就是做了一次不尊重观众的性交易——当然这其实没啥大不了的啦。 以上五重关系尚有若干变种: 第1项也适用于拥有完整权力的资方; 第2项也适用于拥有完整权力的资方,只要存在权力关系,就是性骚扰; 第3项如果张钰是胜任角色的,这名导演如第4项,不足深论; 第4项也适用于拥有完整权力的资方。 可见,张钰事件之所以如此沸沸扬扬,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定性困难,在细节尚未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如上多种可能其实存在,这也就给了广大看客评论、争论的无穷资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