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法律恐怕难管“送秋波”的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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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27 长城在线 (来源:华商报) | |||||||||
毕诗成 近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性骚扰”的涵义:“性骚扰”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昨日《华商报》)
一年前,当“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首次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时,皆凡女子俱欢颜。但据统计,一年来,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被骚扰者,全国没几个,有那几个还多受到舆论的非议。于是,有专家称此项立法是“忽悠”女性的“作秀法”。如此背景下,将性骚扰涵义明确写入地方法规,无疑是令法律“落地”的进步之举。此前,上海、湖南、河北等多个省市都对性骚扰做了相似的定义。 虽说新修法最早也要从明年元月实施,但建议咱陕西的男人们还是提早学习学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尤其脑子里想法过于复杂的先生们,免得到时候嘴巴找不到“闸门”,一不小心黄段子溜达出来了,自己成了首先被“法治”者。 根据“性骚扰”涵义,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亲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笔者注意到,很多网民对这样的“细化解读”有质疑,认为“抛媚眼可能被告性骚扰”是法律的越位,更有人开玩笑,建议商家多进墨镜、口罩,以防人们恐惧“不测违法”而畅销。 应该认识到,这可能只是一位委员根据定义的自我理解,应该还不是法规里的内容。但这个理解的确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早上上班,某女同事花枝招展走过来,你要不要赞许地看两眼,以示“绅士”的欣赏?人家化妆捯饬了一早晨,你好像看到了猪八戒它二姨,急忙忙把脑袋歪到一边,不跟你绝交才怪!再说,行走在马路上有口哨声,怎么才能断定是吹口哨的多情而不是自己多情?如果说吹口哨、抛媚眼算性骚扰,怎么判断是否“违背意愿”?证据如何保留和举证? “窕窈淑女,君子好逑”,是有美感的;“窕窈淑女,君子不敢看”,就不美了,反性骚扰不等于矫枉过正地扭曲异性的正常交往。法律的生命取决于能够落实,让反性骚扰“着陆”于地方法规时,尤其要注意不能做貌似全面的过度阐释,而应在现有条款可操作性上做文章。针对目前已无争议的大量性骚扰事实,通过程序保障等,鼓励更多女性站出来维权,最大程度发挥现有法律的强制力,并尽力保护挺身而出的受害者不遭受更大的非议与压力。 性骚扰是一个法律与伦理交织的问题。这决定了光靠法律不可能涵盖、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行为,比如吹口哨、抛媚眼,尽管很讨厌,但口哨难断方向,媚眼难定善恶,目前来看,最好还是限定在伦理的范畴,继续用伦理规范来应对。立法需要严肃与谨慎,对“性骚扰”条款过度阐释,把过多的解释附会到法律之中,法律站得更前沿了,但很多行为发生了却无法惩治,只会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反性骚扰的严肃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