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乔:邱兴华律师为何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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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27 长城在线 (来源:华商报) | |||||||||
苏乔 连续杀死11人的陕西特大杀人案犯邱兴华继10月19日被一审判处死刑之后,再次引起舆论关注———这一次,是有专家呼吁为他做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位专家是现任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的刘锡伟教授。自邱兴华案见诸媒体之后,刘教授就一直怀疑邱兴华是个精神病患者。目前,邱兴华案二审的开庭日期还没有确定,法院也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受
报道中提到了邱兴华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种种迹象,更提到了令人错愕的一点———在邱兴华案一审中,他的辩护律师虽然明明知道这些情况,但却在庭审中没有一句提到“精神病”,而这样做的原因只是他“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其实“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何止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一人,在处理这起案件的相关人员中,有谁敢说一句“邱兴华可能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毕竟,邱兴华连续杀死了11人,且犯案手段恶劣,按照民间的思维,他应该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而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倘若最后果真鉴定出邱兴华是个精神病患者,他不用“偿命”。面对死者家属的悲愤,面对几乎一边倒的社会舆论,这样的结局,我们有勇气去接受吗?但现在,已经有专家和律师呼吁要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面对这样的合法要求,我们的司法和舆论又应该怎样面对? 尽快给邱兴华定罪,让其为自己犯下的血案偿命,确实可谓是成本最小的审判方式———不仅能给11名死者及其家属一个“痛快”的交待,更符合社会舆论“血债血偿”的期待。如果同意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那么这个案子就存在着极强的变数———倘若果真鉴定出邱兴华是个精神病患者,审判机关就将以“杀人不必偿命”的判决应对悲愤的死者家属和汹汹舆论,或许鉴定结果还会备受质疑,或者这个案子将耗费审判机关巨大的人力财力。但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国家,司法应该有承担这个责任的勇气。况且,在司法鉴定后作出的“死刑”判决更使本案的审理具备一种标本价值! 一个法治社会,其奉行的司法理念应该是“无罪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厌其烦地验证其是否应该获罪。“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当年在美国也曾经是一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但司法机关顶住了压力,一次次地寻找和复验证据,最终以证据不足宣布辛普森无罪。现在,邱兴华案也在考验着中国司法的勇气与耐心,我们所需要的,正是美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辛普森案时的勇气和耐心。 如果司法机关同意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此案的审判或许将因此变得漫长,但这个漫长的过程———朴素民意和司法独立的博弈、舆论和司法的博弈、传统司法理念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博弈———也正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