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从“公布打架成本”反思政策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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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河南省的郑州市、漯河市、许昌市、开封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和一些派出所均相继推出了“打架成本公示法”,借以警示和规劝案件当事人。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省十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36.3%。(《成都商报》12月4日) 在动辄严惩当事人、动辄增加罚款、动辄施以严刑峻法的社会治安治理语境中,通过“公布打架成本”的方式以劝代罚,诉诸公民经济人理性的柔性手段化解社会冲突,确实
可以看到,“打架成本公示”的制度优点正在于其政策成本很小。比如河南某村警务区《警情播报》栏中一张非常醒目的“公示”,上面写着一陈姓村民打架的原因和过程,后面还列出了一个算式:陈某打架=10日拘留+1500元医疗费+500元罚款-----计算一个案件的成本是非常低的,而起到的警醒效果又非常高。最关键的是,“公布打架成本”是诉诸于一种潜移默化的道德规劝和执法对象自我的道德理性,不需要公共部门时刻紧盯的监管成本,更不会让无辜者承担成本,也不会滋生执法腐败。 相比之下,许多公共部门太缺乏政策成本意识了。某个领域出了问题,他们动辄想到的就是加重惩罚、增加监管环节等等,无视加重惩罚产生的逆反情绪,无视增加监管环节可能给公众增加的成本;他们经常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而出台一个一刀切的政策,而无视一刀切可能制造的无数成本,比如他们只看到全面取消网吧可以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却不顾对许多合法经营者和想从网络上求知的人产生的成本;他们经常出台“个别人有病、全民吃药”的政策,为了一己之执法和管理方便无视公众承担的成本。比如,某个交通工具在个别路段出了安全问题,就在全城全面禁止这种交通工具(比如电动自行车)。 某些公共部门所以缺乏政策成本意识,一方面是由于懒政,那些政策成本低的政策,往往需要耗费管理者的管理技艺和治理智慧;一方面是由于政策成本虽然非常高,但成本都是由公众承担,而管理者不需耗费什么成本,相反是最便于自己执法和管理,从“实名制泛滥”到“重罚主义流行”都是如此。 警方仅仅公布了一个“打架成本”,就让案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36.3%。公共部门本想让冲动的公众反思打架成本,可公共部门更应从中解读出一种“反求诸已”的政策成本意识:只要管理者肯动脑筋,是能够制定出实施成本和社会成本都非常低的公共政策来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