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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深圳公示妓女事件不能以新的违法结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5: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海南 法学专家)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涉黄人员被处理。据报道,“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成都商报》12月7日)

  在现场的掌声背后,深圳这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网络与平面媒体上
的质疑与抨击汹涌而来,还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最高立法机关“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对于诸多质疑,福田警方表示暂未予以任何回应,而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则透过记者表示,“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首先我想对上书全国人大的姚律师说,公民以不同形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是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具体表征。向全国人大“上书”,当然是公民,也是律师的权利。但姚律师的上书虽有“理”,要求却无“理”。因为将“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游街示众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对于深圳公处涉黄事件,不是要不要立法机关事后立法明令禁止的问题,而是应该依法“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的问题。

  有关禁止示众的法律规定,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两高”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都不难找出。如果这些规定还嫌不“具体”,可以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这份发布于1988年6月且直至今天仍在生效期内的《通知》规定:“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已经具体到“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实在想不出立法还有什么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或必要。所以,不要每次都把板子打在“立法疏漏”或“立法不健全”上,深圳福田警方两次违法示众,分明是“有法不依”而非“无法可依”。当下法治建设的阻碍,主要体现在执法上。依《通知》的规定,如果对这次公处涉黄人员不“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话,又将构成新的“执法不作为”。以违法开始的这个事件,难道有关方面还要以违法来结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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