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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别误读了河南女性堕胎要开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11 红网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需胎儿性别鉴定到指定医院、鉴定性别须专家集体审核、确需终止妊娠应当由政府证明、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罚2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最高罚款1万、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等(据12月12日《成都商报》)。

  笔者注意到,《河南堕胎要政府开证明》这条消息已经引起了读者和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并纷纷对条例关于确需终止妊娠应当由政府证明之规定展开讨伐,发出一片批评和反对的声音。人们甚至得出结论,以后,如果未婚者或还不想要小孩的已婚者不小心怀孕了,那就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其实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我倒以为,林林总总的批评和谴责,还是出自对条例理解上的偏颇,是对条例的误读所致,有必要予以澄清。

  必须首先肯定,河南省设置该条例的设置初衷无疑是好的,也是合理合法的,那就是要坚决打击和禁止妇女进行选择性终止妊娠。由于社会上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顽固作怪,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孕妇千方百计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果是女孩那可就惨了,无疑将被提前终止妊娠。通过立法渠道禁止这种既不人道也不合法的做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现在国家已经明令严禁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鉴定行为,很多地方也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做法。坚决禁止择性终止妊娠,必将促进人口性别的均衡发展,有效防止男女性比失衡的社会问题。

  同时,条例对选择性堕胎和正常堕胎界定很准确,河南省要禁止的是选择性别的堕胎,而并没有禁止正常堕胎,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混同起来。新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免费出具的证明;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计生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最高罚款1万元。

  请注意:规定条款的关键词是“年满20岁”和“妊娠14周以上”,这是界定选择性堕胎的核心所在。20周岁是妇女的最低法定婚龄,可以判别是否具备法定生育权;而“妊娠14周以上”时,胎儿身长大约有75-100毫米,体重达到28克,骨格器官已经形成,胎儿的脸看上去更像成人了,在他(她)手指上已经出现独一无二的指纹印,胎儿先天愚型14周时可确诊,这是判断是否属于选择性堕胎的重要根据。

  从医学上看,妇女意外怀孕选择流产的最佳时间是怀孕6—7周以内,超过8周对子宫伤害机率较大,终止妊娠发生在12周以后属于晚期流产。由于妊娠14周以上流产要实行钳刮术,对妇女身体危害极大,风险性也大。且胎儿器官司已经形成,性别可辩认。为此,许多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都把妊娠14周以上引产列入登记制度,凡是实施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查受术者的有效身份证和计生部门的出据的证明。杭州正大

医院的调查统计数字表明,在前来该院做人工流产的796人中,平均就诊时间为孕期的51.4天。可见,绝大多数单纯性堕胎者,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后,一般都在10周以内把“问题”解决了,真正拖到14周以上的并不多见。所以说,条例要限制的并不是正常的堕胎者。

  也有人把河南的做法视为“审批”癖好的再现,属于行政乱作为了。我也不能苟同,相反却觉得这是一种积极行政。我们应该看到,近二十多年来,由于受性放纵(性解放)的影响,使得少男少女过早地开始性生活,越来越多的少男少女们选择了未婚

同居。在深圳有五成人认可“一夜情”。据
卫生部
统计我国每年人工流产总数已逾1000万,尤其未婚妇女人工流产的数量有逐年增长之势,意外受孕及流产带给女生的痛苦和伤害是无法想象的。但既然已经选择了,那么要做的就是把痛苦降到最低限。因此,无论是对于哪类堕胎行为,政府通过行政的手段,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加以引导,有利于促进人们系统地学习了解相关知识,学会自我保护。凡事都有利就有弊,利弊相位,我们要讲究两分法,多看积极的一面。对不?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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