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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公处事件暴露法治建设中的观念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对深圳福田警方“公处卖淫女事件”的质疑和争议,由于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而骤然变得尖锐和激烈。许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都强烈质疑福田警方的做法,而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政委于12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坚持认为,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1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认为,“公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现实存在的观念障碍,可
以说这是实行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社会出现的较大规模,也是碰撞最为激烈的法治观念博弈,是进步观念与落后习惯的较量,本身并不涉及法律本身规定的内容和体现的精神。

  首先,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和原则,对此双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争议的焦点是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原则的要求,是基于不同法治理念而对同一法律原则理解不同引发的争议。

  质疑和反对者不仅拿出了“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禁止“游街示众”的法律文件,而且还从法治精神上指出福田警方的“公处”行为明显侵犯人权,实质是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外的一种“侮辱罚”。而坚持“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的警方的主要理由是: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所在;公开处理“出发点是好的,效果也是不错”;公开处理是“历史传统”,是执法“惯例”;“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

  多么可怕的情形?!警方竟然以“一直沿用”作为公开处理的基本依据,以“法律界定不清”作为否定违法质疑的基本理由。看来,在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那里,习以为常的惯例就是正确的,就是合法的,就是无可指责的。这是什么逻辑,又是什么法治观念?

  深入分析起来,“公处”所以为警方所推崇并且习以为常,一方面是由于严重的实用主义思想在作怪,在他们眼里只要能够震慑违法犯罪,就没有什么不可采用的手段,惯用和有效成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则是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尊重保障人权的含义和要求,不过是把它作为原则和口号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而已。根据现有情况,笔者甚至可以断定,部分执法者根本就不了解法治进步的过程和轨迹,不清楚哪些现象代表落后,哪些现象代表进步,因此也就分不清正当执法和非正当执法到底有哪些区别。法律上的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没有让部分执法者弄清哪些行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哪些行为是亵渎和侵犯人权。其结果必然是,本来是执法犯法,反而认为是在为民除害、严格执法。

  在中国的历史上,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往往是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这导致了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过程中缺乏理念支撑,法律工具主义严重。其实,任何法治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治,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治,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者缺乏现代法治理念。为此,我国今年以来在全国政法机关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看来,这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因为在一些执法者那里还存在浓厚的“公处习以为常”意识,还在用违法和侵犯人权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着错误引导,它表明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有着极大的顽固性,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彻底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长期进行下去,不能浅尝辄止,满足于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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