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司法独立本应在程序正义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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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6:49 长江商报 | |||||||||
在一波又一波吁请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民意呐喊”中,五位法学家的公开信无疑是难能可贵的催化剂。但同时,微弱但却有力的质疑声也在彼处响起——学者的公开信,会不会成为以法治的名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我相信,杨建顺和陈泽宪两位学者对公开信的如此担忧,同样是出于法治理念的考虑。(12月13日《北京晨报》) 保护任何一个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独立的价值判断,从来都应是并行
事实上,冲突的根源来自对公开信的理解。如果将公开信理解为对案情的认定或者对法律判断的“指手画脚”,那就是学者以“意见领袖”的方式干预司法之举。但实际上,公开信指向的仅仅是案件的程序正义,而非任何实体上的内容。正如五位学者在公开信中一再申明的那样,“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 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指的是且仅仅是,任何具体案件的裁判者之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晓案件详情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罪与罚发表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从而以民意的形式影响案件实体正义的做法。 显然,五位法学家指向的仅仅是案件的程序瑕疵,目的仅仅是想通过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本应属于他的“程序权利”,从而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维护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公正之终极价值。那么,五位法学家从程序角度针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民意表达,在法理上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一味地夸大司法独立的涵盖范围,只会让由司法独立塑造的司法裁判权成为另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法治所要维护的司法独立,不过是确保司法裁判者对案件实体内容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涉下的“自由裁量”,而不是让司法裁判权成为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套用一句卢梭的经典名言就是,“司法裁判权生而独立,但却无往不在程序枷锁之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独立的全部价值深深嵌入了程序正义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司法制度,会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法官的裁判行为甚至包括案外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的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讲,五位法学家的公开信,实则是对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维护。若当司法裁判权,能够超越程序正义的羁绊,成为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恣肆决定时,与其说经由法学家所表达的民意诉求是在越俎代庖地维护司法独立的尊严,倒不如说司法裁判者在以司法独立之名伤害着司法独立的合法性根基——程序正义。 志灵(北京 大学教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