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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墨:有无就业歧视,让雇主负责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0:43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反就业歧视,政府机关要做表率》,笔者想做些补充。

  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劳动法律对于就业公平的保障效果确实还有欠缺。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里明确列举了四项“不得歧视”内容。但从实践中看,有关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身高、血型甚至属相等方面的限制,难以纳入《劳动法》调
整范围,以致相关应聘人员不得不“求助”于《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而从国外立法来看,《加拿大人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就业歧视理由比较详尽,包括“种族、民族或人种本源、肤色、宗教、年龄、性别、性倾向、婚姻状况、家庭岗位、残疾和被赦免的罪行”等。

  当然,法律也难以完全涵盖所有歧视形式,故有必要在执法层面明确相应判断标准。比如,一些国家明确规定雇主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歧视的责任,如果某项雇佣行为或聘用条件涉嫌直接或间接歧视,则雇佣者须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性,符合“真实职业资格”原则,其包括两个要件:该雇佣条件确与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相关联;是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如因经营活动本身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对某一雇佣条件的必要性。这些先进做法值得借鉴。

  据悉,已有全国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促进就业法》,旨在建立完善、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权。这需要国家对雇用就业困难群体的企业实行更多的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岗位和渠道。这与反就业歧视的倡导,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云墨(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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