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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贪官捐款与受贿量刑不可混为一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4:10 新华网

  受贿官员将赃款捐献出去以后还要不要以受贿罪论处?这个话题前段时间引起了广泛争议。现在,四川省高院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这样的案例。据12月14日的《成都商报》报道,这起案件的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所涉及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消息一出,网上的留言迅速分成了两个阵营:绝大多数人认为贪官捐款“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相当于给贪官提供了“法外施恩”的减刑机会,因此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也有少数网民认为,法律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贪官捐款可减刑体现了法律“劝善”的倾向,值得提倡。笔者同意大多数网民的观点。即便“酌情考虑”的确对贪官个体有“劝善”作用,但相比于法律的公正性而言,这样的判决还是弊大于利。事实上,贪官捐款和量刑本身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混为一谈。

  贪官因为收受贿赂获罪,法律惩罚的是他犯下的受贿罪。法院对贪官量刑的依据,只能根据其受贿的金额和情节来确定。至于贪官受贿之后的捐款,和他的受贿行为完全是两件事,如果捐款能成为对其减轻量刑的依据,这和“花钱向法律买命”又有什么区别?贪官可以有大把的钞票捐出去,普通老百姓呢?他们犯了罪,哪来的钱捐出去博取法律同情?如果捐款可以减刑,对那些无钱“捐款”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是一种巨大的不公平呢?量刑如果可以被金钱左右,法律还有什么尊严?

  更何况,贪官捐款的真实动机和其“善款”的来源都值得怀疑———他们捐款是不是为了给自己留一手,万一翻船后好博取减刑的机会呢?他们捐出的“善款”,是不是我们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

  老实说,在这些问题无法搞清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贪官捐款可减刑”,无疑是在拿法律的基本精神去冒险。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往往对社会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真的如报道所言,“贪官捐款可减刑”的判决将为四川全省法院裁判

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我实在难以想象,它将对公众的法律信仰产生怎样的影响?(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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