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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周正毅何以迟迟不能引渡香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6:34 南都周刊

  编者:前“上海首富”周正毅被传二度入狱多时,消息日前首次得到上海市政府确认。那么,已被香港廉署通缉多时的周正毅会否被引渡香港受审呢?这一问题再次引发了人们的遐想。一国之内,何以周正毅迟迟得不到引渡?此中困局何在?请听青年法学者王琳细说分晓。

  两岸四地的法律天堑

  论法律体系变动之频繁,中国有足够的资格在当今世界名列前茅。单说上世纪90年代末,香港与澳门先后回归,再加上台湾地区,中国已经在事实上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混合法域国家——香港原系英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澳门原系葡萄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台湾地区在法律渊源上,亦根植于大陆法系。这三个特殊地区,与中国内地,构成了一个“一国四地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框架,可谓绝无仅有。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经济、文化乃至政治、司法交流的日益频繁,区际间的法律冲突自是不可避免。在这些法律冲突中,又以刑事法律冲突最为引人注目。

  前不久,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刘梦熊以个人名义发出了一封《致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公开信》,呼吁香港60位立法会议员提出动议,“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磋商,以争取引渡周正毅为突破口,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监管对接司法合作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这封公开信见报后的第11天,香港廉政公署再次对周正毅发出通缉令。此前的5月26日,周正毅于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期满,消失在上海滩茫茫人海中。

  周在内地的三年牢狱之灾,乃是基于上海法院认定周在内地所犯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至于香港廉政公署至今仍将周正毅列为头号“被通辑人士”,却是怀疑“周与他人串谋诈骗两家公众上市公司的股东、香港联合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在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于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布、要约文件及通告中发布虚假陈述”。显然,周在内地犯案与在香港犯案,是一码归一码,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搭界。周在内地因其他罪服刑,并不导致周在香港的罪行能得以豁免,所以廉署坚持对周的通缉。从刑事司法协助的角度,也许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由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检察机关达成协助抓捕协议,履行必要的移交手续即可。

  然而事实却是,廉署与内地检察机关似乎并未达成这样的协议。两岸四地于近年来不乏刑事司法协作,但却多停留于个案的协作,并无相应机制的建立,更毋言立法上的制度设计。廉署究竟应以何种方式将周正毅从内地带回香港调查,并将之付诸香港法院审判,于法律上,近乎空白一片。

  也因此,既然香港与内地就周正毅案并未达成具体的移交协议,廉署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周正毅走出提篮桥监狱,并消失在他们的视野之外。毕竟,相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上海是另一个法域之下的另一个地区,廉署无权守候在监狱外等待周正毅走出,并在轻松的拘捕行动后将其带回香港。

  从争“案”到争“人”

  区际间的刑事司法冲突,并非自周正毅案始。上世纪90年代末轰动全国的张子强案件,因其犯罪行为跨越内地与香港,而导致了两地在刑事管辖权上的激烈争议。张子强案在香港又被称为“世纪大劫案”,案犯张子强伙同多人组成犯罪集团在香港进行多起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1998年初,张子强及其同党被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内地抓获。不少港人极力要求广东警方将张子强移交香港审理,但因为张子强在内地亦有犯罪行为,广东警方拒绝移交,并于同年11月12日,由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死刑。同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随后将张执行死刑。

  有意思的是,因张子强在香港的恶名太过昭著,以至于香港与内地在对张案的管辖争议上,港人的民意反而多数偏向在内地审判。因为此前张子强在香港曾多次被警方抓获,又多次逃脱或脱罪。当然,香港特区政府也认可内地对张案的管辖权,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的梁爱诗女士就在《香港律师》杂志撰文,指出由内地法院对张案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侵犯香港的司法独立和“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也持同样的观点。梁爱诗在理由中也谈到了香港与内地没有移送犯罪嫌疑人的协议。时光流逝,在八年过后的今天,香港与内地的移送安排仍然只涉及到从内地把一些在香港犯罪的嫌疑人移送到香港。这个移送安排仍并不包括在内地被控犯罪的任何香港居民。两地刑事司法协助的八年原地踏步,再出现周正毅案的尴尬只是必然的结果。

  但周正毅案毕竟不同于张子强案。在张案中,香港与内地所争的,是对整个张案的刑事管辖权。而根据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中的“属地原则”,张子强及其集团所犯罪行,有不少发生在广东境内,因此,由广东司法机关审判张案,在法律上确有难以撼动的理由。反观周正毅案,香港现在所要的,只是周这个人。香港并无意调查周在内地所犯罪行,显然内地司法机关也未介入周在香港所犯罪行的调查。由廉署的通缉资料上可以看出,周本人持有香港身份证。因此,无论依“属人原则”,还是依“属地原则”,廉署对周在香港所涉嫌的“串谋诈骗”与“公司董事作虚假陈述”等罪案,都有不容置疑的管辖权。周案的实质,并非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而是内地有无协助港方拘捕嫌犯并移交香港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

  区际司法协助非不能为

  如果我们承认区际法律冲突已经频频出现,我们就应看到,不独香港对内地司法机关有请求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证人出庭、追缴赃款赃物、执行刑事判决等司法协助的需要,内地对香港的对等需求亦不会少。以外逃贪官为例,有多少是经香港中转出境,又有多少至今仍长年隐匿在香港。假如有一个良好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对于内地的反贪、反黑而言,都将大有裨益。

  不管是国与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还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对等”与“互惠”都是首先应依循的基本原则。内地今天拒绝协助抓捕并移交一个周正毅,或许明天就会在香港失去另一个“李正毅”、“张正毅”乃至更多。诚然,匮于内地与香港在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司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一个符合双方期许并能得到双方认可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并不会一蹴而就。它需要双方付出高超的政治智慧与妥协精神,更需要相关官员在排除阻碍上付出艰苦努力。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非不可为,而先看是否为。想想那些依然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吧,他们对法律的恣意嘲弄就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最大助推力。

  又说回周正毅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不久前证实,在出狱5个月后周正毅已被二次收押。此番上海检方的调查之后,会为沪港两地的刑事司法协助带来契机吗?虽无从乐观,但不妨拭目以待。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注中国转型期的司法制度及网络法,著有《正义的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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