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内地去港女生行贿获刑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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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1:22 人民网 | |||||||||
香港城市大学一名从内地来港的数学系女研究生,公然将1万元放进系内副教授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副教授索取试题及答案,女生14日于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行贿罪,被判入狱6个月,其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12月16日《深圳商报》) 这起“香港学界首起因‘买试题’被判入狱的案件”,不但惊动了香港“廉政公署”、法官更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严重,必须判处实时入狱”,也许在我们看来,这未免
反观内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银弹”击中沦为阶下囚者众,而发射“银弹”的行贿者却鲜见上堂受审。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上对行贿者的处罚要轻于受贿者;其次是实践中贿赂案件侦破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常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的供词;另外就是观念上对行贿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常把行贿人当成“受害人”,对他们的相对“宽容”。前不久,山东省齐河县警方侦破一起假冒的县委书记签名、收取他人钱财将多人“安排”至党政机关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但那些基于投机钻营的心理、向骗子“行贿”的人不但没有被“同罪同罚”,该县委书记、县长反倒是亲自出面“做工作”,对行贿者“好言抚慰”,“使每位受害人基本能拿到80%的退款”,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去港女生行贿“未遂”即被定罪入狱,这无疑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在立法上,我们可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绝不放过。同时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置行受贿双方于“囚徒搏奕”的境地,以瓦解其“攻守同盟”。另外,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 王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