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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客:教师工资本来就不该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4:31 浙江在线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实早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也就是说,已经实行了12年之久的法律条文,在今天被有关部门拿出来重新“征求意见”。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法律逻辑,凡是没有达到《教师法》规定标准的地区,已经事实上构成了违法,应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究当地主管部门或地方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进行“征求意见”。况且,这样的做法存在逻辑短路。《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作为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其法律效力远远不及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如果“征求意见”之后,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可以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该《办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征求意见”之后,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就成为了《教师法》之后的一项重复工作,白白浪费了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显而易见,这是没有必要启动的一项工作,因为在《教师法》通过之后,任何行政条例和部门法规都应该以《教师法》的规定行事。

  据笔者所了解,发生这样的怪事已经不是首次。上个月公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有专家还专门解释说,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避免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而实际上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早有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换言之,十年之后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是对十年之前的《行政处罚法》的同义重复,是包括法律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无意义浪费。

  之所以一再出现此类问题,原因当然非常之多,但最重要的莫过于两个方面。从实践方面讲,专门领域的法律通过之后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从法律效力方面来讲,职能部门的条例似乎大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很多问题在部门条例规定之后才引起社会和部门内部的重视,而在部门条例没有出台之前,所谓的法律几乎可以视而不见。显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为了避免部门条例或法规高于法律的不合常理不合法理的行为再度发生,应该提升法律的效力和威严,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及时清理违法行为,追求相关人员尤其是主管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作者: 北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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