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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皖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几点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6:13 法制日报

  最近,从许多媒体上看到,有专家对陕西邱兴华杀人案要求做司法精神鉴定,有人谴责:“对一个精神病人宣判死刑是不人道的”,有人干脆呼吁“枪下留人”。看了这些一面倒的报道,我感到有些话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这些专家有的是法学家,有的是精神病方面的专家,对他们的观点我很有些怀疑。

  首先,我对这些专家立论的依据表示怀疑,精神病学是一门严密的科学,建立在对
病人的病史资料的研究以及对病人长期的观察治疗基础上。也就是说,必须是对病人有亲自接触。而这些专家从未与邱兴华哪怕有过一面之缘的接触,既没有研究过邱兴华所谓的“精神病史”,没有研究过邱兴华一案的司法、医学记录,也没有到看守所接触过邱兴华本人,甚至都没有旁听过邱兴华一案的开庭审理。他们仅仅根据媒体的报道(而个别媒体的报道往往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迎合普遍社会舆论的倾向),就对邱兴华的精神状况作出大胆的假设、怀疑甚至断定,这缺乏起码的科学态度和依据。

  比如,有人就对邱兴华有精神病一说很怀疑,精神病人最明显的特征是意识不清晰和缺乏自控能力,邱兴华显然是意识清晰并且是有自控能力的,他有预谋地杀人,他杀人是经过选择的,他没有杀自己的家人和邻居,只杀了自己认为的仇人,以及为掩盖杀人而不得不杀的无辜的人;在电视采访中,他对杀害一个孩子表示心存内疚;为了逃避警方追捕,他躲进深山,对周围环境、自己的处境、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识。

  最近,在云南,也有两例重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司法精神病机关鉴定为有精神病并被减刑的案例:一例是林清旗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被告故意开车在昆明市闹市区撞死4人、撞伤22人,按照法律应被判处死刑,但被司法精神病机关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由是被告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二审开庭时,对林清旗患有精神病一说,检察机关提出5条理由予以质疑,认为事发时林清旗意识清晰、有自控能力。我旁听了二审开庭情况,发现林清旗虽然言语不多,但思维清晰、条理分明、言语表达清楚。

  其次,要听取多学科、多方面专家的意见,哪怕是少数人的意见。对专家的看法要尊重,但要有合理的怀疑。过分迷信所谓专家意见,包括法学家的论证,往往要犯错误。我们是有过这方面的教训的。专家也是人,也是有立场、有动机的。有的专家过于自信和武断,发言轻率,有的“明星专家”常常借助媒体、借助事件、借助名案炒作自己,对他们的话,我们要有分析地听。

  除了要听取法学家、精神病学专家的意见,还应该听听社会学专家、特别是心理学专家的意见。以我有限的心理学专业知识来看,不能将心理疾病、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混为一谈。应该说,许多重要刑事犯罪的罪犯在心理上、人格上都是有缺陷的,心胸狭隘、报复心强、多疑、自控能力差、有虐待性和侵犯性、有反社会人格和倾向等,是其共同特征,例如云南大学的马加爵。国外也曾经出现过所谓变态杀人狂,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可以减低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做,将为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找到合理逃避处罚的借口。这对社会、对受害者都是不公正的。

  最后,专家的任何意见都只能作为参考,而最终的裁量必须是司法机关、是法官。任何舆论、包括专家意见都不能代替、左右法官对案件、对事实、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法官应具备理性、坚韧、独立的品性,不能盲从于公众舆论,受制于传媒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则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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