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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执法者当谨守法治的“交通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6:40 新京报

  日前,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酒后驾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和“涉牌”等违法行为已被列为四条“高压线”,违规者将面临最严厉处罚,一律按照法定的处罚上限标准予以罚款、记分甚至拘留。此外,违法人的姓名、单位还要在媒体上曝光,有关部门将督促违法人所在单位对其做出内部严肃处理。

  对此,有关负责人言称,“全国有几位深受群众喜爱的演员因酒后驾车而离开了我
们,我们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再次重演。”确实如其所言,以上四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有关部门“铁腕治理”交通乱象,实属必要。不过,在一个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的社会中,仅有好的执法初衷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正确的手段实现执法目的。

  诚然,酒后驾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和“涉牌”等违法现象,确实给首都交通的畅通有序造成了极大困难,然而,行政执法却不能因此而不顾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按照有关方面的管理策略,违规者一律按照法定的处罚上限标准予以罚款、记分甚至拘留,而且这种做法将长期有效,那么法律中原来针对不同情况而事先规定的区别性处罚标准,岂不是变相作废?执法者似乎成了冷冰冰的“自动售货机”,而且所有商品一律按最高价格出售。这样一来,一线执法者的法定自由裁量权也将丧失,甚至再遇到孕妇早产急送

医院而闯红灯这种“情有可原”的情况时,恐怕媒体中常常歌颂的“好心民警”也做不成了。

  再有,通过媒体曝光违法人的姓名、单位,寄望于把违法人“示众”而逼其就公共规则之范,似乎成了信息时代一些公共管理部门的处罚手段之一。但我们切不可忘记,在图一时管理便利的同时,违法者的合法隐私权及其相关利益可能面临被侵犯的危险,而且会殃及无辜的家人和单位。

  在一些法治现状为人称善的国家,如果公共管理措施和行为可能危及公民隐私,政府将会自动提交给公民隐私机构进行事先审查,以确保违法人的隐私权不会受到不当伤害。在我国关于公民隐私的规定尚且不够完善的现状下,有关方面屡屡通过媒体曝光,对违法人“画影图形”,该做法既无合法依据,也非善政之举。

  比较而言,对于刑事犯罪人的隐私权,近年来我们基本做到了必要顾及,即使需要公开其身份,一般也采取“化名”或者“马赛克图像”的方式。然而,面对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轻微得多的交通违法人身上,我们的隐私权意识和人本观念,却没有做到“斯当同怀以视之”。

  根据有关部门的思路,交通违法人将被所在单位做出内部严肃处理。但事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有关方面有没有权力向企业、事业单位布置这项保安任务?第二,违法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力,因为违反交规而严肃处理员工?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有关方面不应将其专属的公共管理职责转嫁给社会,因为其手中的公权力不比私权,它既不可放弃也不可转让;而企业、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自有《劳动法》和内部章程约束,于此依据之外,单位严肃处理员工,恐怕既要违法也要失去人心的。

  法治社会蓝图美好,在美好的事物面前,人们难免有失范的冲动。不过,攻占法治的理想高地,同样需要沿着法治的路线图,谨守法治的路标。正如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满怀济世救民抱负的青年,在急速向着理想奔跑时,可以踩倒一个路边孩童而置之不顾一样,人们也不愿意看到,那些怀有法治之梦的执法者,在推进社会走向法治时,却不守法治的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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