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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让财政部难堪的“K公司”见不得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今年,财政部两次因政府采购问题被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败诉。前不久判决的那个案子是因为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在一次采购中让出价最高的“K公司”中标,参加投标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多次向负有监管政府采购职责的财政部讨说法但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对此次败诉,财政部很是委屈,它们认为自己屡当被告并败诉是因为制度缺陷(据12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一案,媒体曾多次报道。但每次报道都没有公开那家中标公司的名称,不是说“某公司”,就是以“K公司”代之,至今我也不知道那家以最高投标价中标的公司到底是谁。原告方真名实姓,被告方为何穿着马甲?是记者不想告诉读者吗?应该不是。“K公司”是报道中的主要当事方之一,记者理应交代清楚。即使一家媒体记者忽略,不可能几次报道都如此。为“K公司”讳,是不是财政部的要求呢?为什么要这样要求呢?如果招投标没有问题,何必如此遮遮掩掩?

  报道说,根据规定,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而根据注册地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K公司”的成立时间距投标时还不到一年。因此,“K公司”根本不具备投标资格。沃尔公司反映的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

财政部如何解释?这是不是“K公司”见不得人的原因呢?

  财政部把败诉的原因都推到制度上面,说什么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还说什么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现行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行有悖。不能说这不是问题,但像上述这种情况(即“K公司”根本不具备资格)与制度有关系吗?

  制度有问题当然要改进,但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制度身上。我国推行政务公开已经多年。按照即将出台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例外”的只能是国家秘密等极少数特定的情况。政府采购的中标者肯定不在“例外”之列。因此,发改委、

卫生部和财政部理应将“K公司”以及每次招投标的过程公之于众,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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