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法官不宜匆忙发表邱兴华庭审回忆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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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5:56 中国青年报 | |||||||||
高一飞 近日浏览网络查阅邱兴华案件的资料,吃惊地发现,在邱案正在进行二审评议即将作出判决之际,参加此案一审审理的法官王晓发表了一篇《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法律与生活》11月下半月刊)的文章,并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点击率很高的热门文章。
从法理和实践来看,司法向媒体开放是公开审判的大趋势。法官写回忆录并非没有先例,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戒》和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都可以说是经典的法官审判回忆录。法官也不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去年,美国歌星杰克逊的案件审理完毕,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审理后,裁决的当天晚上就参加了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现场直播的娱乐节目,并接受主持人JimmyKemmel和观众的提问。笔者当时正在美国,观看了现场直播。 司法向媒体开放,是因为媒体和民众享有知情权,但法官独立、冷静、理性的裁判和民众激情之间的矛盾是不容否认的,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美国司法部《与媒体的关系规则》(1-7.401E)规定:“任何由司法部成员或者个人向公众的联系,牵涉到未决事务、可能影响事务处理结果的调查或者与未决案件和其最终处理有关的,必须经过相关检察长助理、联邦检察官或者其他指定的案件负责人批准。” 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能随意限制媒体和普通民众,但是,对于其内部成员却可以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作出特别的要求,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为公正审判个人权利;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 今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宣布了若干“禁令”,这些规定包括: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对内部成员作出限制,要求“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是符合法官平衡各种利益的逻辑要求的。不知道这位为媒体写稿的王晓法官是否经过了批准? 当然,这里的问题是,邱兴华案件第一审已经完成,王晓法官的审判任务已经结束时,他接受媒体邀请进行特约撰稿是否正当合理。我认为,中国的审判并非像美国一样是“事实审一次性”的审判(除非因程序违法而更新程序,否则事实问题只进行一次性审理),正在进行的二审还将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这时,二审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接触媒体,作为法官同行的下级法院法官,理当不同于媒体和普通民众,应协助上级法院减少媒体的影响,从原理上讲,在终审裁判出来以前,不应当匆匆忙忙地“详述判邱兴华死刑的经过”。 另外,从国外的可参照规则来看,即使是可以接受媒体采访,检察官“向媒体和其成员提供的信息应当限制在起诉书的范围之内,起诉或者程序中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而法官向媒体提供信息时,也应当限制在“审判时所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但是,这位王晓法官对媒体描述了“我被选入合议庭、第一次见邱兴华、庭审中的邱兴华、监牢三见邱兴华”等庭审前后情况,这可能会对邱兴华的个人权利、国家对司法的有效管理造成损害,看来,即使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法官可以发表回忆录了,也得有一个范围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