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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肃:清算民企原罪是对历史的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6:05 四川新闻网

  首次明确区分“原罪”与“犯罪”

  著名企业咨询家致信立法机构赦免“民企原罪”

  今年初曾以一封公开信单挑郎咸平的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到年底前又发“公开信”,就近年来争议不休的“民企原罪命题”再次发难。这封以《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
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为标题的公开信直接写给了国家立法机构,信中首次提出了“原罪”与“犯罪”之间的三大区别,并根据这些区别提出相应的“赦免性”立法建议。李肃此次公开信虽与上次对象不同、主题相异,但在为民营经济请命上却一脉相承。不过效果如何却殊难逆料。

  李肃称,经其最近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迅速蔓延的社会仇富心态,尤其是颇为泛滥的追究“民企原罪”的思潮,以及一个又一个知名企业家的先后落马入狱,对我国民营经济已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而在概念上没有明确区分“原罪”与“犯罪”,是导致认识混乱的根本原因。李肃说,“原罪”与直接危害社会的犯罪根本上不同,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在我国改革历史进程中先后产生了三种民企原罪,必须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不同的解决之道。

  一是80年代起步改革期的探索中,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同时也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而邓小平提倡的“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构成“改革性探索原罪”的“号召令”。二是90年代“

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导致民企中产生“发展性的被动原罪”。在此过程中,也确有很多腐败现象产生。但是,在中国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下,这是一种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民企历史之罪,我们不能把“反腐倡廉”变成“杀富安贫”,在“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的大问题上,迷失反腐方向。三是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 ,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这类原罪一般都归入社会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加以特殊解决。目前,我国民企正处于强弱分化的转型期,惩治这种原罪将会重点打击处于优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形成“逆向淘汰”,这不仅难以实现公平执法,而且给随意执法留下巨大空间。

  李肃认为,民企原罪问题是复杂的历史现象。对犯罪绝不能姑息,社会不公现象必须切实解决;但对原罪必须区分对待,分别在立法、执法与政策上相机赦免,否则既不利于

和谐社会的构建,更不利于反腐大业。目前,社会仇富思潮上升,全面清算“第一桶金”并严厉惩治“民企原罪”,已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造了很多新的冤假错案。如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将会助长“左”的思想抬头,纵容“阶级斗争”和“继续革命”的社会思潮重现。基于以上认识,李肃提出,清算“民企原罪”就是对历史的犯罪,我国立法机构有责任尽快制止这种社会性犯罪,以保护而不是打击先进的生产力,保障而不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具体建议上,李肃认为,首先,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按时间界限或规定条件解脱民企原罪。

  李肃称此信正通过相应渠道直接递交国家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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