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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舆论不应强化撞伤不如撞死的法律幻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辆奔驰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撞倒,车内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狂言“赔钱就是嘛”,轧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12月20日发生在成都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4天后,公众的悲愤尚未从那一串长长的血印中走出来,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轧惨剧:一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12月24日《成都晚报》)。

  虽然已浏览过好几遍这两条新闻,但当我用简短的文字复述这两个过程时,还是忍不住双手的哆嗦,那条车轮碾过5米长的血印横在胸口压得我喘不过气来。

  像以前发生过这类“撞伤人后再二次碾轧把人撞死”事件后一样,舆论开始反思他们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轧致伤者于死地,批判矛头再一次指向了制度和法律。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扭曲的人性,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在“坏制度使人变成魔鬼”的逻辑下,舆论不去抨击那丧尽天良的故意杀人,不去谴责奔驰司机的人性泯灭,而是把矛头指向了法律,追问“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认为二次碾轧是“司机在利益算计下承受的道德两难”。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会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的确,按照我国原先的法律规定,撞伤一个人确实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只存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比如把一个年幼的小孩撞成终身残疾,伤者长期卧床家属持续纠缠,肇事者确实可能比撞死人赔更多的钱。但这只存在于某种极端情况下,存在于理论上的计算中。一直在捕风捉影地说法律鼓励“撞伤不如撞死”,可我们何时真见过“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判决,又见哪个司机撞伤人比撞死人后赔得更多?可以说,“撞伤不如撞死”是缺乏法律观念的人对法律的曲解,舆论应纠正而不该强化这种曲解。

  何况,死亡赔偿正随着法律的完善不断提高。2004年5月1日

新交法实施以后,死亡赔偿金的额度比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北京地区,60岁以下城镇居民如被撞身亡,可获得大约4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
交通事故
的伤残分为十级,致人伤残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只是最低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只有3.5万元左右。这时舆论如果还是按照一种似是而非的固有逻辑指责法律而宽容人性,那只能加剧“撞伤不如撞死”的法律幻觉。

  我不知道谁是第一个传播“撞伤不如撞死”这种错误逻辑的人,但我知道,是舆论在一次次“二次碾轧事件”后类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的错误反思强化了司机的那种幻觉,他们在舆论一次次归咎法律的反思中获得了许多暗示,以为法律真的鼓励“撞伤不如撞死”,长期的幻觉使许多人一念之间让魔鬼占据了大脑,掉转车头加大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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