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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讨薪,别高估支付令条款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如何更为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作出了许多有积极意义的规定。其中劳动者解决欠薪的新途径,即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尤其受人关注(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依据草案,被欠薪者可以申请支付令,而且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支付令,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样的强制性规定表面上看似乎可以更迅速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支付令所能发挥的作用其实相当有限。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民事诉讼法这一“门槛性”的条款上可以看出,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被欠薪的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并且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并无太大的困难。

  但支付令制度这一舶来品经过本土化改造后,最大的问题在于:虽然支付令的申请门槛很低,但其“流产”的条件同样简便,即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需要经过任何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这一督促程序,而支付令也会自动失效,作为债权人的被欠薪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当劳资双方因为欠薪纠纷已经闹到申请支付令的地步时,债务人绝对不会一见支付令就乖乖掏钱,其当然会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来终结支付令的效力,通过将劳动者拖入冗长诉讼程序的方式,继续拖欠劳动者的薪水。并且,支付令的失效,对于被拖欠者来说没有任何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在支付令制度没有进行更为合理化的改造前,寄希望于《劳动合同法》通过支付令制度的引进来解决拖欠薪水问题,无疑是一种天真的愿望。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支付令制度存在这样必然的缺陷,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也很少被当事人申请适用,因为它的效力太脆弱了,脆弱到形同虚设,以至于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宁肯直接选择诉讼也不愿意叠床架屋地先选择申请支付令。

  正因为申请支付令有简化程序、提高维权效率的制度初衷,所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应当将支付令制度写入条文,而是如何在《民事诉讼法》的层面将支付令制度进一步完善。从理论上讲,就是要尽快建立起异议审查制度,使得被申请人不能轻易否定支付令的效力。另外,让申请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起来,即一旦被申请人提起异议从而终止督促程序,法律程序迅速转化为诉讼程序,而不是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并且由败诉一方承担申请支付令的成本。这样,在利益的考量中,拖欠薪水者就会慎重地使用自己手中的异议权,使得支付令制度的初衷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而不至于让《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创新,在《民事诉讼法》的固有缺陷中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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