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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春:邱兴华案对司法进步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12 红网

  28日上午上午九时,连杀11人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宣判后,邱兴华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据12月28日红网)

  随着一声枪响,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划上了一个句号,法律对逝去的11条生命也算是给出了一个交代。虽然对于邱兴华案的讨论还没有停止,有关人士围绕着是否该
为邱兴华作精神精神鉴定的质疑也没有得到圆满的说法,这也算是个遗憾。但是,总体来说,笔者认为,邱兴华案在我国司法进步的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围绕着邱兴华案的讨论,反映了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公理,更何况是连杀11人。但在邱兴华案中,民众围绕着“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精神鉴定是否是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参加讨论的不仅有法学家、心理学家、新闻媒体,也有普通的网民。虽然大家见解不同,莫衷一是,但是这无疑反映出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对法律的关注。反映出的是理性的思考渐渐代替情感的思考,法律的思维渐渐代替朴素的思维。有位西方哲人说过“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就形同虚设”,要使法律成为信仰,就必须先让它植根于民众的脑中。

  其次,邱兴华案再次折射出了通过个体案例的讨论来推动司法进步的法治轨迹。该案中通过讨论,很多专家提出了很多推进司法进步的建议,比如“是否应该给每一个死刑犯人作精神鉴定”等,虽然这些建议不一定符合法理,或者短期内无法实行,但是对司法完善起到一个很好的借鉴作用,为法律的不断完备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事实上,我们已有很多的案例对我国的法制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孙志刚案,它导致了存在我国几十年的收容制度的废黜;比如佘祥林案,对防止刑讯逼供问题以及国家赔偿问题都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又比如刘涌“黑社会”案,让“程序正义”这个词进入了很多民众的视野。

  事实上,通过一个个判例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很多国家都经历过的一个轨迹。最典型的是美国,它是以判例法来构建国家的宪政体系的。很多经典的案例至今仍产生很大影响。比如早期的“曾格案”和“沙利文案”,确定美国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础;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虽然90%的民众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是法院最后认为证据不足宣判他无罪,从此确定“宁可放过一千,不能错杀一人”的原则。

  虽然我国法治的发展离美国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但是,事理都是越辩越明,法律也是一样,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来促进司法的进步,也许是邱兴华案在我国司法历史最大的积极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何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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