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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彪:剥开落马官员贪捐同体的画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10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围绕湖南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的“先贪后捐”该不该缓刑,以及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的“贿款济贫”该不该减刑,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议论很多,观点不一。日前在媒体上,笔者见识了另一个“贪捐同体”,他的所作所为有助于我们对“先贪后捐”“贿款济贫”等“贪捐同体”事件性质和本质的界清与认识———

  从1999年至2005年,盛国宏在担任武汉市新洲区周铺镇镇长、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期间,涉嫌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120万元。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盛国宏多次受贿之中,有一次是向商人索要1万元,用于给老家修路的捐赠款。(《扬子晚报》12月28日)

  对于盛国宏的这次“捐赠”,有必要详细算两笔账:一是他个人得到了什么。他向商人林某索要1万元,转手用于老家修路,他没有得到现钱,但买来了比钱还珍贵的名声———老家百姓会对他感恩戴德,口碑传得比路还长远,这也可以看做是盛国宏的一项贪污———贪来了“政治资本”,捞来了“民声利益”。二是他给事业造成了什么。盛国宏索贿1万元变成了地方道路,表面看也作了贡献;却不知被索取对象林某也是个奸商,盛国宏在结算货款、敲定合同价格等方面“帮了忙”,让林某捞到了比行贿多几倍的好处,使得部门遭受了更大的损失。将其功过进行对比,“功”实在微不足道,而“过”实在罪莫大焉。上述两笔账,将盛国宏的“先贪后捐”本质算得一清二楚:贪,是慷国家和人民利益之慨,自己与奸商狼狈为奸;捐,是贪捞个人好名声、好形象,最终还是为己而贪。

  解析盛国宏“先贪后捐”这一个案,也就剥开了所有“贪捐同体”的“画皮”:“贪捐同体”的本质是“贪”而非“捐”,“捐”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贪”,“贪”造成的罪与“捐”创造的功不是同一概念,也不能进行等量齐观。受贿之所以为“罪”,是因为这是一种交易———受贿的官员拿国家、人民的利益与行贿者进行交易,换得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这是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因为不是自家的利益,故贪官出让起来都很“慷慨”,贪官捞取的个人好处,远不敌国家、人民遭受的损失。至于说在“亏本交易”之后,贪官再拿出极少量的赃款用于捐助扶贫,那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更是微乎其微,抵消不了受贿造成的诸种罪孽,更何况贪官的捐赃怀有多种不可告人的意图。无论是商业贿赂,还是官场贿赂,受贿的遗害都很大,而赃款捐出的收益则可忽略不计。所以,“贪捐同体”不该给予减刑轻处,还应按贪墨的数量与性质进行从严量刑。

  盛国宏的贪墨之举给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他让别人掏钱捐款的行为,剥开了“贪捐同体”的“画皮”,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标本意义的作用,作为官员犯罪后的“剩余价值”,我们不妨幽上一默,对盛国宏说声“谢谢”。

  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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