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专题 > 正文

邹云翔:邱兴华案对死刑复核工作的三个呼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10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建议最高检复查12月下旬交付执行的所有死刑案;建议最高立法机关调研,给死刑复核程序一个最低的期限;建议在即将实行的最高法复核死刑的案件中,设立专门的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这样三个关乎人命、关乎司法公正的建议,是值得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时认真考量的

  12月28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今日本报)

  再过不到100小时,就是2007年1月1日了,死刑复核权将由最高法掌握,而省级高院再也没有死刑复核权了。在即将失去死刑复核权的前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匆忙地将邱兴华交付执行死刑,确实让人心中有点不安,笔者再次进行了一次死刑执行的搜索,意外地发现,全国各地省级法院此时核准的死刑案并不少。由此,笔者感到如鲠在喉,故作如下三个呼吁———

  一是建议最高检复查12月下旬交付执行的所有死刑案。如果说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掌握是一种进步的话,那么在这样的进步只要100小时就能实现的情况下,却将人交付执行死刑,匆匆忙忙间,让人疑窦丛生。为确定其中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形,笔者建议,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最高检,对于12月下旬的所有交付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以解众人心中疑惑。

  二是建议最高立法机关调研,给死刑复核程序一个最低的期限,以确保司法公正。人命关天,所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审限,意味着为了办案工作的需要,死刑复核的时间可以无限的长。但是现实中,死刑复核没有明确地规定审限,那么其既可以无限的长,则也可以无限的短,短得甚至与二审程序毫无间隔、捆为一体了,现实中很多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与二审判决书一起的,有的甚至仅仅是二审判决书最后的一行字,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不具有时间上的独立性。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限的限制,这一本应用于保护人权、体现慎刑原则的措施,却在司法实践中变成了事实上的“催命符”,让人叹息。试想,如果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判决后,被告人有七天的陈述期,那么二审与复核程序事实上合一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了,邱兴华也许就不会在2007年1月1日到来前毙命了。

  时间有时是达到公正的一个途径,所以为了体现慎刑的原则,我国历来注重在死刑案件的时间上的控制,比如古代的“三复奏”“五复奏”,再比如明清时代实行的“秋审”,就是试图通过一定的时间间隔,让被告人得到公正。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最低期限,不得不说是一个让人感到非常遗憾的事,从现实效果上讲,也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与保护人权。

  三是建议在即将实行的最高法复核死刑的案件中,设立专门的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而不能由最高法自己判决自己执行,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如此建议,一则是因为,审判权与执行权合二为一,则司法者就拥有了暴虐执行不公正的判决的机会,公正也就难以实现;二则是因为,死刑判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也是给公正最后一个机会,让案件当事人得到最后一次救济,如果执行机关发现拟执行的死刑有错误与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要求再次复核或者要求最高权力机关予以必要的干涉,这并不是危害司法公正,而是为了司法公正,也是目前很多国家的惯常的做法。

  其实这样三个建议,所反映的不过是我国古代已经实践过的、目前在一些法制完善的国家正在实行的做法,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时候也没有理由不实行。

  邹云翔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