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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诚:贪官说不清楚,法律要说清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57 新京报

  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经纪检部门审查终结,日前被正式移交湖南省检察院,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初步查明,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有68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清来源。

  (《财经》12月28日)曾锦春说不清的6800余万元财产,差不多是曾锦春老家郴州市汝城县2006年前十个月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要说曾锦春对6800余万元财产说不清楚,就是
汝城县的领导对十个月的地方财政收入也可能说不太清楚,人的记忆力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就是曾锦春能说清楚,他也不一定会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6800余万元财产说清楚了恐怕要判个死罪,而不说清楚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也就只判个5年。利弊权衡,曾锦春不会是傻子。

  问题是,贪官说不清楚,法律要说清楚。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贪官来说,不会去贩卖盗版光盘,不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非法所得只有权钱交易。像“曾矿长”的非法所得大概也只有通过入“干股”获取,而“干股”也即“官股”,也即受贿,完全可以直接以受贿罪论处。而且,法律还给了贪官举证合法收入的权利,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也是就低不就高,决不会冤枉了贪官。

  在新加坡,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否则这部分财产就可被当作

贪污受贿的证据。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仅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我国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其实与新加坡的做法相同,只不过是把推定为贪污受贿罪改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严惩贪官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反而会因此放了贪官一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规定的,现在显然已经“落伍”。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现在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败的成功做法解决这个问题。即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直接推定为受贿犯罪,以真正体现刑法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精神。

  □唐光诚(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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