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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法庭不可忽视被告人的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01:35 新京报

  前不久,不少媒体报道了原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吴江杀死女友出庭受审的消息,其中一幅照片至今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他突然下跪请求受害人父亲的原谅,但法官立即让现场法警将其拽起,押离法庭。

  最近,因涉嫌杀害海淀城管队长李志强的被告人崔英杰出庭受审,当他抹着眼泪说“我向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忏悔”时,公诉人严厉指斥其“虚伪”。

  我不是说只要有道歉和忏悔,被告人就一定得减轻责任,尽管我主张道歉和忏悔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也不敢说所有被告人的道歉和忏悔都出自真诚,尽管我相信大多数被告人的道歉和忏悔不会随意从自己口中说出;更无权要求受害人及其家属一定要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和忏悔,尽管我欣赏那些具有宽容和仁爱之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但我要说的是,面对一个下跪的可怜被告,法官为何不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之间再做些细致点的工作呢?照片上那两个高大的法警,为何要对瘦小的被告人采取“拽”的动作、而不是稍微宽和如“扶”的动作呢?当崔英杰流着泪忏悔、讲述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时,难道我们能简单地将其斥之为“虚伪”吗?

  要知道,一个人,即使是被告人,一句真诚的话说出口不是那么容易,君不见,不少被告人就是在法庭上“死不悔改”,有的甚至公开羞辱被害人及其家属,声称自己感受不到对方的痛苦,或者说自己很高兴做了该做的事。当然,不排除个别被告人假道歉、假忏悔,但虚伪与真诚的辨别,我不认为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这就像当一个人说“我爱你”时,对方一般都能凭直觉判断得出是真情还是虚情。

  犯罪的矛盾来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目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国际趋势,是越来越关注犯罪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的沟通与和谐,防止被告被判刑后被害人还是耿耿于怀,而被告的许多苦衷也无处倾诉。

  法庭作为实现正义的剧场,应当为这种有助于从内心化解双方仇恨的表演提供舞台和气氛。

  写作此文时,我恰好在翻阅法国前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里面提到他在法国废除死刑前,曾经作为律师为一名死刑犯辩护。他费了很大的力气才说动被告人向死者的父母道歉:被告人亨利终于开口了,他说出了人们等待很久的话,“我内心深深地感到后悔。很久以来,我就想向菲利普(被害少年———作者注)的父母道歉,我想对他们说,我对自己所做的事是多么痛心疾首,我却不能挽救一点点,我感到多么地痛苦。”———结果,经过法官与陪审员退席评议,这个已“被新闻媒体私刑处死”的被告人最后活了下来,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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